刑事执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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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执行学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门科学都会用到一系列的研究方法,其中有的是具有普遍性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有的则是某些或某门科学所独特的方法,如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中所运用的试验观察方法,心理学研究中所运用的心理测试方法等。刑事执行学研究既要运用一些普遍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又要运用在其他科学领域已经成熟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科学方法,还要运用与刑事执行学现状和任务相适应的一些独特的研究方法。

一、哲学方法

哲学是具体科学知识的概括总结,反过来对具体科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其基本理论和观点能够转化为普遍的思维方法而在具体科学研究中加以运用。对刑事执行学研究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就具有这样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于具体科学研究都具有方法论意义。例如,辩证唯物主义强调客观性原则、实践思维方式、运动发展及普遍联系的观点等,对于认识复杂多变的刑事执行现实便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和方法论意义。刑事执行现象在现实世界中的复杂性、多变性、内外关联性,要求刑事执行学研究必须自觉地从国家刑事司法客观现实出发,以变化发展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否则非常容易犯片面性错误。再如,自觉地把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的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群众观点等,作为普遍研究方法用于刑事执行学研究,对于认清国家刑事司法现实中的众多要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其中的刑罚、刑事诉讼、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和保障国家刑事司法的物质因素与文化因素的不同关系等,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当然,马克思主义哲学并非包揽了一切有用的哲学方法,而只是提供了基本的哲学方法,因而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刑事执行研究的基本方法时,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哲学理论中所提供的一些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逻辑方法

任何科学研究都离不开逻辑,没有逻辑方法就没有科学理论。不懂或不会运用基本的逻辑方法,就不可能进行科学研究。虽然有些人没有学过逻辑学,但在其科学研究中却不自觉地运用了一系列的逻辑方法。逻辑方法既可用于实际的科学研究,如研究具体的国家刑事司法理论;也用于学科理论的表述与构建,如构建刑事执行学体系。在刑事执行学研究与学习中,首先有一系列的概念需要定义和明确,这就需要运用逻辑方法中的各种明确概念的方法,特别是对概念进行定义和划分的方法。例如,“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的概念都是刑事执行学中的基本概念,但是如果缺乏逻辑思维能力,没有掌握足够的逻辑方法,那么就无法对这样一些概念给出科学的定义,甚至可能混淆概念,并由此带来以此为基础的其他理论方法的逻辑混乱。在刑事执行学研究和学习中,除了需要运用逻辑学提供的明确概念的基本方法外,还需要逻辑学提供的各种归纳方法和推理方法。要注意利用逻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范,可以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规范与刑事执行的具体工作联系起来,准确地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刑事执行工作;也可以使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发现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促进立法完善。

三、科学方法

科学方法具有移植和渗透的功能,因而任何一门科学,特别是具有普适性的学科,其所首创的某些研究方法,都可能被移植和渗透到其他学科的研究中,反过来,任何一门科学也都可能会用到其他学科特别是具有普适性的学科所首创的研究方法。例如,历史上的力学研究方法曾经广泛地渗透到许多学科的研究领域,这虽然也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但从总体上讲还是推动了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在当代,系统科学提供的系统方法,就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对于刑事执行学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法律关系、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保障体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包括了各种内外因素及其互相影响,这就需要一种能够较好地解决复杂问题的方法,而系统科学所提供的系统方法就是这样一种方法。同时,由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不同,所需要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因而对于不同的问题来说,可能会需要不同的方法。因此,在刑事执行研究中,还可以用到其他一些有效的科学方法。从总的方面说,凡是有利于完成刑事执行研究任务的科学方法,都是可以运用的方法。

四、特殊研究方法

对于不同的学科,在学科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方法也会有其特殊性。对于刑事执行学这样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学科来说,在目前的研究阶段便需要运用一些特殊的专门研究方法。由于这门科学还处于独立后的起始阶段,还需要搜集各方面的材料,其中既包括刑事执行事实方面的历史材料和现实材料,也包括刑事执行认识和理论方法的历史材料和现实材料,因而就需要运用一些搜集和研究材料的基本方法,这些基本方法包括:

(一)归纳概括法

刑事执行学不是为解决一时一事的刑事执行问题而设立的,因而不能只是研究刑事执行的一时一事,而是既要研究当代刑事执行的新兴问题,也要研究刑事执行史上的各种问题;既要研究当代中国的刑事执行问题,也要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执行问题,总之是要研究古今中外刑事执行的普遍问题,而这些普遍问题又只能从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中概括总结出来,所以这便需要对古今中外的刑事执行进行归纳概括。

这种方法就是要搜集古今中外有关刑事执行的各种事实材料和各种理论观点,对复杂的刑事执行事实进行归纳概括,在理论形态上形成比较完整的刑事执行全景图,进而从中探索具有普遍性的本质性的东西和规律性的东西,形成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原则和观点。在搜集和整理材料中,运用“归纳概括法”是非常重要的。即使人们没有这方面的自觉意识,只要搜集和整理材料,也会不自觉地用到这一方法。

(二)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法是指对刑事执行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语义和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从法学方法论角度而言,规范分析法是以一定价值判断为基础对“规范”(法学中通俗来说就是法律条文)进行完善、解释。刑事执行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具有一切法律学科都具有的共同特点,即以法律规范为出发点,研究和实践都必须十分重视和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因此,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及其所使用的名词术语的准确含义,是从事刑事执行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高度专门化的领域,有一套自己的概念体系和“法言法语”,所使用的很多名词术语有独特的含义,有时候与日常生活用语和社会大众的理解有较大的差异。而且,同为“法言法语”,其含义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可能也有细微的差异,因此,对于法律规范进行语义学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在对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语义学研究的过程中,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特定法律规范及其名词术语的准确含义。

(三)调查研究法

调查是指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式方法,有计划、有目的地了解事物真实情况。研究则是指对调查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维加工,以获得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调查研究法是通过考察了解客观情况直接获取有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的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法是刑事执行学学科研究中一个常用的方法,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总结当中都可以运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它一般通过抽样的基本步骤,多以个体为分析单位,通过问卷、访谈、测验等方法了解调查对象的有关咨询,加以分析开展研究;也可以利用他人收集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即所谓的二手资料分析的方法。在刑事执行学研究中,调查研究方法可以用来研究涉及面较大的问题。

(四)历史分析法

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占有翔实的史料,深入研究,掌握刑事执行思想及其管理制度本身发展的因果关系。我国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作为“国家附属物”的刑事执行便产生了,并有了自身发展演变的规律,其发展演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同时,上层建筑内部矛盾激化与斗争、统治经验与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等,都会影响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变化。要掌握历史分析的方法,把刑事执行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更新变化,放在一定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加以分析,才能把握其规律和实质。通过研究掌握刑事执行的变化规律,弄清刑事执行学的发展方向,增强深入研究的动力。

(五)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指通过对不同研究对象之间的异同和相互关系进行比较而发现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研究方法。在科学研究中,比较可以从多种角度、多个侧面和在不同范围之间进行。在刑事执行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比较方法有两种:纵向研究、横向研究。

对于刑事执行学的研究,不能仅仅就事论事,只局限于刑事执行法这个范畴之内。还应当把我国历史上的刑事执行与当今正在实施的刑事执行问题进行比较,把我国的刑事执行及其发展与外国的刑事执行及其历史发展加以比较研究,既要宏观整体的比较,也要微观局部的比较。通过这些比较,发现在不同时间阶段都起作用的规律性因素,了解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发现可资借鉴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