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国刑事执行的历史发展
人类社会自从国家形成以来,普遍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变迁。作为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刑事执行制度,也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向前发展。当然,外国刑事执行制度发展也不例外,其发展流程,虽不可能整齐划一,但也呈现了犬牙交错、向前发展的状态,展示了曾经各自存在过的历史痕迹。
一、外国奴隶制时期的刑事执行
(一)外国奴隶制时期的刑事执行思想
1.同态复仇。
西方进入奴隶社会后,原始的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所取代。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成,出现了用以囚禁俘虏、奴隶和违法犯罪者的场所,即奴隶制的监狱。这一时期,惩罚犯罪的方式主要是死刑、肉刑以及放逐,监狱只是拘押待审的刑事被告人和等待执行死刑和肉刑的已决犯的场所。
2.报应主义。
就是所谓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典型形态。在报复刑理论下,除了犯罪人需要向受害人(广义上也包括社会)付出同等代价外,还有对犯罪人进行道德谴责的意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可谴责性。直接针对被告人的生命和身体加以施行的刑罚居主导地位,而罚金刑和资格刑的执行则是作为生命刑和身体刑的补充。
(二)外国奴隶制时期的刑事执行制度
人类进入了奴隶制社会后,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希腊、中国号称世界五大文明发祥地。这些奴隶制文明国家,设置了管理社会的国家机关,颁布了法律,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化活动都稳定有序,形成了强大的统治阶级集团,神庙、仪典场所、城防工事、监狱等发挥着压迫统治人民的重大作用,刑事执行成为国家的例行公务。尤其是死刑的执行,几乎成为武力展示的平台。“刽子手们得到指示,要把各类死刑作为观赏节目来执行,过程拖得越长越好。”}fo
1.古代埃及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有生命刑、肉体刑、自由刑、劳役刑、耻辱刑等。
对欺诈、盗窃、伪造印章和货币、私制度量衡的犯罪,处以损害肢体的肉体刑;对违反誓言、杀人、诬告犯罪,处以死刑;对杀父的罪犯,处以凌迟或以火烧死的死刑。对犯国事罪的罪犯,不仅处死后将其尸体抛入河中,而且还实行株连。执行死刑的方法很多,肉体刑执行方法内容有割手、割鼻、割舌、割耳、割生殖器等,耻辱刑的执行方式之一是把犯罪人绑在行刑架上游街示众。自由刑的执行是由监狱完成的,此外,监狱还用来囚禁俘虏、奴隶。古埃及,用于监禁未决犯、等待执行的已决犯、囚禁俘虏、奴隶和违法犯罪人的场所,成为人类最早的行刑机关,也是人类现代监狱的雏形。
2.古代巴比伦以《汉穆拉比法典》闻名全世界。
法典规定的刑罚措施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生命刑的执行措施主要有火焚、水溺等,肉体刑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挖眼、割耳、割舌、割乳房、断指等。
3.古印度创造了辉煌的古印度法,包括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和国王的敕令。
古印度奴隶制时期规定的刑罚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生命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有火刑、热油刑、尖棒串死刑、溺死刑等,肉体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断舌、断手、断肢、断脚、切除两唇、切除阴茎、烧红刺刀穿口刑、肛门刑等[1]。
4.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其中以雅典法最具代表性。
雅典法中常用的刑罚措施主要有死刑、肉体刑、耻辱型、自由刑、流刑、财产刑等,肉体刑的执行措施有鞭笞、烙印等,自由刑的执行方式有剥夺自由、出卖为奴等,其中剥夺自由是由监狱负责执行的。
(三)外国奴隶制时期的刑事执行特征
外国奴隶制时期的刑事执行,各国会有不同的差别,但总体上都呈现以下特征:
1.刑罚执行具有宗教色彩。
奴隶制社会把原始宗教改造成国家宗教,在统治上其欺骗性就更巧妙了,“君权神授”,“替天行刑”令人无可非议。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玄武岩圆柱上的,这根石柱上端刻着汉穆拉比王由太阳神亲手授予他“权标”的浮雕,以示神意的具体化、法条化。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则以神话的内容充斥篇幅,法典的条文以摩奴与众大仙的问答形式出现。其他奴隶制国家也是如此,刑罚是神意报应,把违反宗教方面的犯罪作为惩罚的重点。
2.刑罚执行具有不平等性。
奴隶制社会时期,基于奴隶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的观念,毫无例外地在任何事情上不把奴隶与其他人同等对待,刑罚适用、执行上同样如此。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刑罚的轻重除与罪行大小有关外,还与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有密切关系,对自由民、被征服者的刑罚较轻,对奴隶的刑罚较重。
3.刑罚执行具有残酷性。
由于奴隶主惧于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奴隶制国家普遍以对付敌人、动物的杀戮手段对付犯罪人,因而刑罚极其残酷,普遍地以生命刑、肉体刑为主要刑罚手段。不仅把死刑的适用居于刑罚之首,而且执行死刑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绞刑、斩首、车裂、五马分尸、活埋、火焚、水烹、油煎等,滥施酷刑。肉刑的执行方式同样极其残酷,包括断手、刖刑、剜眼、割耳、割舌、宫刑等。
在奴隶制国家,“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主义占统治地位,刑罚以及刑事执行制度是在原始、愚昧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基础上产生的,是由人身的强制剥削制度决定的。
二、外国封建制时期的刑事执行
(一)外国封建制时期的刑事执行思想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欧洲进入了教会与王权共存的中世纪,教会与王权经历了从最初的对峙到最终的结合。因而,中世纪的行刑思想必然蕴含于教会和王权这两个层面。
1.集权与威慑并重。
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专制的绝对主义原则导致集权政治是其显著标志,在集权政治的条件下,运用刑罚来镇压犯罪、威慑社会、维护统治。刑罚制度无须过多地考虑罪刑的平衡关系,行刑因此变得十分暴虐和残酷。
2.世俗刑与宗教刑并行。
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在欧洲大陆的影响不断加强,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世俗法律的内容中,而且还表现为一套独立的、与世俗法律并驾齐驱的,有时甚至凌驾于世俗法律之上的教会法律。教会设有自己的监狱,有自己的行刑系统,这些监狱关押着被判处监禁及免处死刑的异教徒。教会监狱与行刑对后来西方监狱与行刑有较大的影响,但与现代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以及现代行刑制度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二)外国封建制时期的刑事执行制度
1.法国行刑制度。
到中世纪时,封建制法国出现了生命刑、肉体刑、荣誉刑等刑罚。死刑的适用占绝对多数,执行方式五花八门且非常残酷,主要有绞死、斩首、车磔、四马分尸、活埋、火焚、水煮、油炸等。肉体刑则有断舌、割舌、剜眼、割耳、刖刑、宫刑等执行方式,监禁则仅是针对待审犯或嫌疑犯而使用的临时羁押措施,作为一种刑罚适用于已决犯则始于十三世纪时的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所又称为异端裁判所,是中世纪天主教会设置的裁判和迫害异端的特殊法庭,可判处的最重刑罚有终身监禁刑和焚刑,监禁执行场所有教堂、修道院、城堡、洞穴牢狱、地牢、土牢等。牢房多为独居监房,暗无天日,监管方式非常不人道,囚犯必须面对四壁,毫无例外地加戴铁链。后来,监禁对象逐渐扩大,除异端外还监禁无力还债的债务人以及盗窃、抢掠犯罪等刑事犯。在十五世纪前,监禁刑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监禁刑行刑或关押的场所主要有地牢、城堡监狱、修道院监狱。
2.俄国行刑制度。
十八世纪下半叶,整体而言,俄国属于封建农奴制国家。为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叶卡捷琳娜二世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统治的措施,如颁布了《全俄帝国各省管理体制》的敕令。以后,仍沿用1649年《阿列克塞·米哈依维奇法典》即《会典》、1716年的《军事条例》。《会典》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包括国家管理、诉讼、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内容。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死刑和肉体刑,虽然出现了自由刑,但自由刑的地位无足轻重,这是由封建农奴制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刑罚制裁措施极其残酷,仅死刑方法就达30多种,如斩首、绞刑、溺刑、焚刑、活埋等;残害身体的肉体刑和体罚刑的方式繁多,数量可观。许多条文规定了监狱监禁,也就是自由刑,而且大多与体罚刑(如鞭笞)、肉体刑(如剁手、刖足、削耳)合并适用,有的还与流刑合并适用。在俄国执行监禁刑的监狱种类繁多,综合其建筑特色、归属管辖、关押对象等因素,可分为要塞监狱、修道院监狱、普通刑事监狱、感化院式监狱、习艺式监狱。十八世纪后期到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封建农奴制俄国的行刑制度非常野蛮残酷,公开确认并广泛使用身体罚方式,专门适用增加服刑人痛苦的刑具,如铁颈圈、枷、老虎凳、镣铐等,光镣铐就有手铐、脚铐、脖铐、腰铐等好几种。
3.德国行刑制度。
德国封建制时期的刑罚体系由生命刑和肉体刑组成。剥夺自由的做法最早出现于法兰克王国时期,当时主要用于免除死刑的赦免措施,以关入地牢的形式出现,地牢就是那个时期的监狱。公元726年,伦巴德王国的法律规定“对盗窃罪处以一至二年羁押”,标志着以剥夺自由为内容的自由刑的出现。到中世纪时,除巴伐利亚外,其他所有德意志王国都把剥夺自由当作“法定的赦免刑”适用于被废黜的贵族。在德国的纽伦堡,至今仍保留着此类监狱的遗迹。在封建制时期的德国,自由刑虽逐渐开始使用了,但其地位微不足道。监狱主要用于临时待审、待刑羁押,因为,生命刑和肉体刑独占鳌头之下,一旦作出判决执行刑罚不是将犯人处死就是将其肢体损害。
4.日本行刑制度。
从公元七世纪初年到公元十九世纪中期,日本处于封建时期。这个时期的日本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方面深受中国的影响,刑罚体系是由笞、杖、徒、流、死五刑构成的。其中,笞刑、杖刑各分为五个等级。流刑按照流放地的距离分为远流、中流、近流三个等级,死刑有绞杀和斩杀两种。此外,五刑之外还有没官、降爵位等。当时已设有监狱了,主要关押未决犯,还给未决犯加戴刑具。后来,死刑的执行方式发展为绞杀、斩杀、格杀三种,格杀是先游街示众然后殴打致死的执行方式。到公元1742年,刑罚体系中的刑罚种类有所增加,刑罚种类有生命刑、肉体刑、监禁刑、流刑、财产刑、身份刑和荣誉刑。封建时期的日本,使用最多的是流刑。实践中,武士被处以流刑则会成为流浪者,庶民被处以流刑就会沦为无居所者,因而他们流散于社会,不利于社会治安秩序,常因生活所迫不得不重新犯罪。
(三)外国封建制时期的刑事执行特征
外国封建制时期的刑事执行,各国因国情不同,差异也很明显,但从行刑的总体状况来说,还是有很多共同的特征,主要是:
1.残酷地执行刑罚。
封建制国家的形成,不论是从原始氏族直接转入的,还是从奴隶制国家过渡而来的,相应的封建制国家的法律或者是直接来自原始习惯,或者是由奴隶制法逐渐演化而成的。普遍而言,封建制国家的刑罚主要有生命刑、肉体刑、耻辱刑、财产刑,不仅刑罚设置严厉,死刑、肉体刑的执行也极为残酷。虽然以后出现了自由刑并逐渐取代了肉体刑,但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残酷程度并不亚于肉体刑。
2.按等级特权执行刑罚。
欧洲封建国家推行等级制度,不仅反映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表现得也很充分,对不同等级的违法犯罪者以及被害人的等级身份,规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实行同罪不同罚,刑罚适用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监狱囚犯待遇等级分明。社会上层人士,如僧侣、贵族判刑入狱后,虽然失去了自由,物质生活方面条件还是相当舒适的,不仅可以得到一些生活用品,而且可以随身带着仆人服侍,狱内活动的自由度也很大。与这些上层人士相比较,监狱里一般百姓则可以说是缺少生存的最起码条件,牢房里黑暗潮湿,空气不通,饥寒交迫,饱受虐待、摧残,许多囚犯未到刑满便丧生于监狱。
3.宗教参与执行刑罚。
十三世纪欧洲出现宗教裁判所后开始关押已决犯。中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实行政教合一,宗教有很大的影响力,教会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特权;在司法领域,教会也拥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权,行使行刑权。教皇还发布通谕,强调只有教会才有解释教会法规和审判异端的权力,裁判官直接向教皇负责。[2]所不同的是,宗教裁判所作出的裁判,执行场所往往也是安排在教堂和修道院内。宗教监禁场所关押的对象主要是宗教异端分子,同时,也关押一般的刑事犯。
4.监狱行刑逐步登场。
在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易活动频繁,在贸易活动中诉讼和犯罪不断增加。由于犯罪人数的增多以及生命刑、肉体刑在经济上的无意义,欧洲许多国家开始把犯罪人放在监狱行刑。出于社会需要,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开始用法律规范行刑和行刑场所,逐渐成为普遍做法。欧洲中世纪的刑罚思想是以生命刑和肉体刑为基础的,剥夺自由的监禁刑虽已出现但在当时的刑罚体系中并不占支配地位,其作用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
三、外国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
(一)外国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思想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从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对封建社会的全部上层建筑发起了全面进攻,从而使得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新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受启蒙运动以及大工业化生产的影响,外国尤其是西方国家近代行刑思想变得丰富多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启蒙主义刑罚思想。
启蒙运动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激烈抨击宗教的刑罚观和封建行刑专擅的制度,以孟德斯鸠和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在刑法领域内提出了同宗教行刑观尖锐对立的人文主义行刑思想。启蒙主义行刑思想对于整个欧洲社会解放人性、摆脱教会的桎梏、废止封建的刑事专擅制度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同时成为监狱行刑制度的改革中分类关押的重要指导思想。
2.自由主义行刑思想。
以自由资本主义思想为原则的行刑思想更加强调犯罪预防的功能,将一切可利用的手段都视为伸张社会正义的措施。正是在这一思想的作用下,社会将控制犯罪的重要历史使命附加于监狱的行刑,从而为近代监狱分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物质基础。
3.实证主义刑罚思想。
实证主义刑罚思想是以犯罪人为核心,提出犯罪人不是法律上的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生活在社会里的具体存在。刑罚的运用在于社会防卫的尺度,刑罚的裁量以“危险状态”的性质为依据。因此,行刑的终极目的在于“社会复归”。
(二)外国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制度
前述三种刑罚思想各有优劣,在它们的影响下,西方国家的监狱行刑制度发生了很大的改观。
1.近代监狱行刑制度的形成。
西方近代监狱的产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确切地讲,产生于十六世纪西欧各地感化院。近代资本的原始积累,使大批的农民失去土地,流浪街头,而正待兴起的工业革命又急需大批的自由劳动者。充斥街头的流浪汉和乞丐,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的社会治安,而且妨碍着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便收容这些流浪汉和乞丐,组织他们进行劳动。这一时期被称为西方行刑史上的矫正院时期,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矫正院。阿姆斯特丹矫正院建立了一套奖惩严明的规章管理制度,被认为是近代自由刑和监狱行刑的开端。十七世纪,矫正院开始收容一般犯罪人,后逐渐演变为纯粹的监狱。近代监狱的职能是执行自由刑,而随着自由刑的广泛适用,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导致的罪犯数量的骤增,监狱人满为患。受物质条件的限制,“监舍破旧、阴暗、潮湿,老幼同房,男女同席,交叉感染严重,瘟疫疾病流行”,这也在十八世纪引发了英国和美国的监狱改良运动。
2.监狱分类制的产生。
1595年,荷兰建成了著名的阿姆斯特丹监狱,专门关押男犯,这是近代监狱史上第一次按性别进行分类。两年后,荷兰监狱又设立了女犯监狱,形成了完整的性别分类原则。十七世纪中后叶,由于启蒙运动的影响,法学领域内产生了反对封建刑事专擅制度、强调天赋人权、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历史呼声。在行刑制度的设置上逐渐形成了以自由刑为主体的刑罚体系,分类制应运而生。
3.独居制与沉默制的形成。
在欧洲监狱改革运动的影响下,十八世纪末,美国也掀起了监狱行刑改革运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宾夕法尼亚州的独居制和纽约州的沉默制。独居制和沉默制是一种更为严格的监狱行刑分类制度。
(1)独居制,亦称“分房制”,因发端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故又称“宾州制”。这种制度让犯人单独拘禁,昼夜完全隔离。但是,除了避免犯人之间相互传染恶习外,独居制并未带来超过杂居制的“文明”。它使犯人终日在苦闷无聊中度日,精神上备受折磨和痛苦。由于独居制的种种弊端,因此,这种制度在美国实行的时间不长,即被以后所产生的沉默制所取代。
(2)沉默制,1823年起源于美国纽约州的奥本监狱,又称“奥本制”“杂居制”或“集体制”。这种监狱管理的主要特点是:犯人夜晚单独监禁,白天则在狱内或场地上集中劳动。
(三)外国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特征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在西方各国兴起,这一时期西方各国的刑事执行特色纷呈,其共同点具体可归纳为:
1.教育刑逐渐成为主导。
教育刑时代,人们对行刑的认识逐渐由经验过渡到了理性,对生命刑、肉体刑的负面作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教育刑把行刑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倡导行刑观念的变革,从刑罚的惩罚性过渡到刑罚的矫正性,通过各种矫正措施使罪犯不再犯罪;应用科学研究刑罚,突破了规范的狭窄视角,刑罚不再是对犯罪的机械式的法律规定,而是抗制犯罪,尤其是矫正罪犯的一种手段,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刑罚立法;自由刑居于刑罚体系的主导地位,并构成教育刑的基本框架,由监狱行刑付诸实践,则是必然的。
2.自由刑是教育刑思想的最佳载体。
生命刑使得对罪犯的教育毫无意义,肉体刑血腥地残害肢体的教训给人们的威慑,在统治者看来,要胜过教育给人的启迪作用。但行刑实践表明,残酷的生命刑、肉体刑,并没有控制住犯罪,更没有压住犯罪激增的势头,因而,人类就转向求助于自由刑,在监狱关押罪犯的期间对他们进行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教育矫正活动。自由刑给教育刑思想提供了借以实施教育矫正活动的时间、空间、对象条件。从此意义上讲,自由刑的执行就是教育刑思想的实践过程,自由刑显示了教育刑的强大生命力,自由刑取代生命刑、肉体刑是势之所趋。
四、外国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
(一)外国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思想
1.自由意志论。
常被译为自由人主义、自由意志主义、自由至上论。其主要观点是: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前提下,一个人有绝对的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在何谓侵犯他人的问题点上,则有许多不同看法。但通常的共识为,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尊重他人权利的人应该受到制裁,包括以监禁、缓刑、假释等方式约束他们的自由,这些准则通常与现代民主社会一致。西方国家在这些问题上,便是以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主张作为基础的功能准则的。
2.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刑罚基本理论是建立在罪犯应受刑罚的认识基础上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衡量对某一犯罪的刑罚;第二,所有罪犯在监狱的服刑时间都应减少至一个相对的与犯罪严重程度对应的范围内;第三,应实行定期刑或固定刑,可以允许在监狱内实行犯人的“善行折减制”,但其目的是废除不定期刑;第四,取消假释,或至少作重大修改,减少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第五,监狱条件应予改善,创造一个公平和平等的服刑环境;第六,监禁不应主要用于实现其他的目标,像犯罪预防、矫正,或一般性拘留。
3.剥夺论。
剥夺人的犯罪能力的行刑思想并不新颖,可以追溯到人类早期的治罪方式,像流放、驱逐和死刑,当这些行刑方式被监禁代替后,紧随着的就是像永久地关押罪犯之类的思想。到二十世纪中叶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基本原理从实证主义理论那里获得了其合理性。
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思想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监禁罪犯,使其与社会隔离,防止他们在社会上犯罪;第二,特别预防,监禁将使罪犯产生对刑罚的恐惧感,释放后可预防他们的重新犯罪,因为他们不想再被监禁;第三,一般预防,监禁罪犯为守法公民做了示范,迫使他们进一步避免违法;第四,矫正,监禁创造了一个促使罪犯改变其犯罪态度、生活方式和犯罪倾向的场所,得到成功矫正的罪犯将不再重新犯罪,其原因不只是畏惧行刑。
(二)外国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制度
十九世纪末叶以后,西方各国在教育刑行刑思想的影响下,相继制定了比较完备系统的监狱行刑法律,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行刑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中,各国最为普遍使用并沿用至今的,是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犯人调查与分类制度、累进处遇制度以及开放式处遇制度。
1.犯人调查与分类制度。
犯人调查与分类制度,是指对新入狱的犯人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与测验,然后在此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犯人分成若干种类,予以分别处遇的制度。西方各国对犯人分类的标准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犯人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进行分类,分别设立警戒程度不同的监狱。
(2)依据犯人的性别和年龄进行分类,分别设立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少年犯监狱。有些国家如奥地利还设有老年犯监狱。
(3)依据犯人主观恶性大小和改造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累犯、惯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
(4)依据犯人的精神状态可分为常态犯人和精神病犯人。对精神病犯人着重治疗。
2.累进处遇制度。
累进处遇制度,是指把判决上宣告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根据犯人的表现,依次改善其警戒程度和处遇条件的制度。累进处遇制度首创于英属殖民地的澳大利亚,被介绍到爱尔兰后,1854年,爱尔兰监狱长克罗夫顿着手监狱改良工作。他在集体劳动和假释之间增加了一个过渡阶段——中间阶段,使犯罪人在假释前有一个半月的过渡阶段,以便做好从监狱到社会的准备工作。
3.开放式处遇制度。
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与传统的封闭式处遇制度相对而言的,其创始于十九世纪末期。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以及监管人员不携带暴力性戒具,减少对犯人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犯人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形式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释放制。这是一种让犯人到监狱外劳动的制度。
(2)学习释放制。这是一种让犯人到监狱外学习的制度。
(3)归假制。这是一种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
(4)周末拘禁制。这是一种让犯人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
(三)外国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特征
外国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有了许多创新,其特征也很明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教育刑已成为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执行的主流。
教育刑的内涵囊括了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教育刑视教育为刑罚的本质;其二,教育刑以教育作为刑罚的目的;其三,教育刑中的教育理念要贯穿和指导刑罚适用的全过程。结合三者,可以认为教育刑是指把教育定位于刑罚的本质与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以教育理念贯穿和指导行刑全过程的刑罚思想。有利于在行刑过程中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更好地改造行为人,体现刑罚人道化、宽容化的精神,摆正监狱在“受刑人教育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各国对行刑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刑事执行理论的主导地位,刑事司法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人道化、科学化、一体化等趋势,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同时,将会更加注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狱管理朝着更加理性、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2.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论向折中主义的二元论或多层次论转变。
刑罚的报应目的是指刑罚是作为对犯罪的一种报复、回报而存在并付诸实施。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观认为,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的内容是痛苦和恶害,对犯罪科处刑罚是基于报应的原理,亦即以恶害报应恶害。报应刑论中的绝对报应刑论主张,报应刑理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刑罚只是由于已然犯罪才被科处。刑罚只能是报应,除此之外,作为报应的刑罚本身不具有也不应当去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报应刑论的具体主张可进一步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等量报应主义、等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随着时代的进步,刑罚执行实践中监狱的囚满为患,遇到的难题的无解,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观出现了变化。如今,现代西方国家的刑罚目的论多以折中主义的二元论或多层次论的面目出现。例如,德国学者考斯特林认为:“刑罚只有在报应主义的范围内且达到刑罚目的的必要范围内才得科处之。”美国学者麦克尔·D.贝勒斯认为,在已揭示出来的刑罚的诸多基本目的中,下列几个是较为重要的:使人们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威慑)、报复犯罪行为(报复)、改造罪犯(改造或复归),以及谴责违背社会价值的行为(谴责)。另外一个可能存在的目的,即对人们进行社会价值的教育,与谴责密切相关,因为教育经常是通过谴责违背社会价值的行为而实现的。由此观之,西方国家刑法上的刑罚目的论之争,极大地丰富了刑法理论。其中折中主义的刑罚目的观融正义观念与目的思想于一体,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执行活动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