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 安徽大学“软法与协商民主”座谈会召开
2008年8月27日,安徽大学“软法与协商民主”座谈会召开。罗豪才教授围绕软法概念的提出、软法系统性研究的开始、现实生活中的大量软法现象以及国内外软法研究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罗豪才教授谈到,过去讲法律的概念,人们一般理解为维辛斯基所定义的“法”,即主要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等要素。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规则并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很多是由公共部门或社会组织制定的,也有大量规则是靠大家自愿履行、自行约束来实现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软法现象,比如在标准化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领域。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硬性规范会越来越少,自我约束、自律的规范会越来越多。罗豪才教授提出“认真对待软法”的期望,并进一步强调软法对于社会发展、加强法治建设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有教授认为软法走出了国家主义的立场,走向多元主义的法律道路;软法强调社会自治,给予非官办的个人或主体以足够的生存空间;软法解释了现代意义的法治是以形式理性为基础的演绎推理转变为以实证理性为基础的辩证推理。从法制史的角度分析,有教授认为软法的研究具有传统的法文化基础,软法研究的时代意义则为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有教授从经济法中对预算危机问题产生原因的探究及预算法修改这一角度出发,探讨软法在部门法中应处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有教授认为可以用软法来思考一些让宪法学者困惑的问题。还有教授认为软法的概念能统筹民间法、习惯法、民族法、地方法等概念,国家法的抽象性、普遍性与单位、行业之间的具体性、特殊性之间存在差距,而软法概念的存在正是为了解决这种差距。
当然,有教授提出自己的担忧,即软法的内涵与外延亟需界定,以避免软法对硬法的侵犯。同时有教授认为软法这一概念是从国外引入的,而国外主要研究私法领域的软法,国内则侧重于公共治理领域,因此担心是否会构成平台的鸿沟而导致无法达成共识。
座谈会的最后,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功德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一个判断、一个进路、一个研究方法”。一个判断即软法研究刚刚起步,在软法概念的定义这一问题上,目前没有给出精确的定义正是出于治学的严谨。一个进路即软法是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路,能最大限度调动中国的制度资源。一个研究方法为软法的研究应该回到起点。这是因为不同的法律目标存在着公共性的差异,需要有不同的制度去实现。我们可以将所有的法律目标按照公共性这一标杆从高到低进行划分。公共性最强的目标可能更多地需要硬法,而公共性较弱的则需要软法。法的实施机制是由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自治性两个元素组合在一起的,更高的法治目标需要更多的国家强制力去实现,这就需要硬法,相反则需要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