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深圳大学座谈会召开
2008年11月17日,深圳大学座谈会召开。
罗豪才教授针对软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包括软法研究的缘起和背景、北京大学软法研究概况、公域之中的三大类规则体系及其相互间的异同、一元多样的混合法结构、软法的渊源、软法的作用、研究软法的正确方向和意义、展望未来等。
有教授认为软法概念的提出,切合社会实际,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并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北大软法中心关注的是公法领域的软法,私法领域中是否也存在软法,若有,两者之间有何异同;其次,软法具备开放性和拓展性,但并非漫无边际地,那么软法的边界究竟在哪;最后,软法本身可能也存在弊端,是否具备有效的救济监督机制来弥补它的弊端。
中心执行主任宋功德教授给予回应。首先,北大软法研究中心所反思的法的概念显然不限于公法领域。之所以强调公法领域的法概念反思,是因为一直以来,法理学对公法的关照不够,我们现在的法理学主要是一种私法的法理学。如奥斯汀在《法理学的范围》中提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他的眼睛里只有私法。哈特在《法律的概念》里提出了规则说,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但是他仍然没有关注公法的问题,他的举例仍然是私法领域的,并且积极地实施法律的公共权力在哈特的眼里是不存在的。其次,软法具备开放性的特点,这个边界是否需要界定还待讨论,即使需要界定,事实上还是有标准的。如我们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认可有直接认可、间接认可、明示、默示,哪怕是默示,也是有标准的,只是没有硬法那么严格而已。最后,法学的研究除了有描述和解释功能之外还有评价和建构的功能。软法的研究恰恰是为了优化软法,使之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果不把这些软法纳入到法的范畴,就无法用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来要求它。至于它的弊端,可以通过权力救济来进行纠正,即侵犯到共同体内部成员作为公民的权利时,其成员可以从国家层面寻求救济。
有学者提出,既然法制体系是一元多样的,那么宪法对软法和硬法的干预是否采用同一标准。既然国家立法、政治组织、社会共同体的柔性规则均被视为软法,那么当这三类柔性规则对宪法有背离时,宪法对它们的审查标准是否一样,若不一样,该如何确定标准。
对此,宋功德教授指出,共同体的成员至少有两种身份: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和公民身份。当公民加入某一共同体时,他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个共同体可以对关乎成员的权利进行处分,但不能代替宪法处理其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所有的共同体规则均受到宪法的约束。
有教授提出,硬法的阶位明显,而软法主要是横向展开的,但不同共同体的规则是有冲突的,该如何解决软法和软法的冲突。
罗豪才教授对此做出回应,不同的共同体之间确实会发生冲突,但是软法有个重要的机制,这些冲突可以通过协商机制来解决。比如说这个行业组织的规则可能跟另一个地方的行业组织规则不同,那要形成一体化的话,就要通过协商。因此,协商是解决这类冲突的重要机制。
宋功德教授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比如国家软法和社会章程之间的冲突,不是谁高谁低的问题,而要看规定的内容,如果只是共同体内部的事务,那就是社会共同体的规则优先。
有教授认为软法的提出具有范式的意义,并指出公法领域的软法和私法领域里的软法,其运行和实施机制是不同的。私法的规则是靠自然理性,自发生成的,而公法规则是通过人为理性建构而成,两者放在一起讨论,其可行性需要论证。另外,政治组织的规则是自上而下形成的,社会共同体的规则是自下而上形成的,将两者放在一起,存在着正当性的问题。我国的行政立法都没有纳入司法审查,而现在要把这些政治组织的规则纳入审查,至少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又把它纳入法的概念,这不现实。
宋功德教授在回应疑问时认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是将法作公法和私法之界分,并对其做统一研究,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软法和硬法能否在一个法的概念下分享各种各样的元素,这确实是个问题,我们不可能将它们弄得完全一样,我们之所有要分为软法、硬法,是因为法治目标的公共性不一样,对法的需求也不一样。法是为了公共目标而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硬法和软法承担着不同的任务,他们不需要拧成一股绳,而只需要殊途同归就可以了。
罗豪才教授进一步指出,根据我们传统的经验,政治组织内部的矛盾是不经过司法审查的,其权利纠纷通过内部程序化解,这是我国的特色。这个实践是有好处的,我们不能搞司法中心主义,强调政党内部和政党之间的民主和协商,这比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效果更好。
座谈会的最后,罗豪才教授充分肯定此次座谈,他认为座谈会上提出的问题既能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也能促使软法研究中心进一步深入研究。过去我们讲法不包括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而后来通过《立法法》确定了它们作为法的属性。同样,我们将政治组织的规则、社会共同体的规则纳入法的视野讨论,这也是通过逐步研究和实践达成的认识。罗豪才教授希望有更多的学界同仁能关注并研究软法,共同推动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