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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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近几年,儿童被侵害案件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条位置。“2013年6月21日,南京江宁区两名女童被活活饿死”;“2014年10月3日,江苏扬州7岁女童遭性侵后被害”;“2014年10月6日,河南平舆多个小孩当街被砍”;“2014年10月8日,杭州萧山12岁男孩被杀”;“2014年,北京一老师带12岁女学生3个月开房9次”;“2015年,南京浦口区某小学教师发现儿童施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后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诸如此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引起我们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应有关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是国家发展的后备力量,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正处于发展期的国家经济、文化、政治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秩序开始出现部分波动,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更是屡受犯罪分子侵害。尤其是近些年,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例更是呈爆发式增长。性侵、虐待、被砍等本不属于天真、可爱的孩子的词汇,但是却一次又一次地出现在他们身上。面对一幕幕幼童被侵害的场景,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也在一次又一次被挑战,而作为社会防卫底线的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作用也在舆论的漩涡中饱受争议。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少年儿童何以频频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换言之,《刑法》关于侵犯儿童法益的犯罪做了何种规定,这些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存在缺陷,又如何改进等?

本书以儿童权益保护为切入点,梳理了国内、国际关于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件。分别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由于本书主要介绍的是侵犯儿童法益的犯罪,故主要侧重于刑法方面的研究。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并没有设立专门章节予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章节之中。归纳来讲,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直接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具体包括: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拐卖儿童罪(第240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第241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第242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拐骗儿童罪(第262条)、组织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二是与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相关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溺婴、死亡对象为儿童)(第232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致死对象为儿童)(第233条)、故意伤害罪(伤害儿童)(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为儿童)(第234条之一)、过失致人重伤罪(伤害儿童)(第235条)、非法拘禁罪(对象为儿童)(第238条)、绑架罪(绑架儿童、偷盗婴幼儿)(第239条)、虐待罪(虐待儿童)(第260条)、遗弃罪(遗弃儿童)(第261条)、强迫劳动罪(强迫对象为儿童)(第244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对象为儿童)(第295条)、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对象为儿童)(第33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对象为儿童)(第353条第2款)、组织卖淫罪(组织对象为儿童)(第358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对象为儿童)(第364条第1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对象为儿童)(第365条)。三是对侵害儿童权益从重处罚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具体包括:教唆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罪,即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第29条第2款);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第236条第2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出售毒品罪,即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毒品犯罪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行为(第347条第6款);强迫幼女卖淫罪,即对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加重其刑罚,直接适用强迫卖淫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的行为(第358条)。

儿童权益频受犯罪侵害不仅挑战的是公众的视觉神经,更是对社会整体秩序以及法制底线的挑战。面对如此形势,《刑法》必须有所作为,而基本前提则是相关罪名的完善与合理。本书便是以此为初衷,试图对刑法中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进行梳理、解析,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产生些许借鉴意义。当然,在写作过程中由于个人能力、资料收集等方面的原因,难免有所疏漏,诚挚地希望各位读者能多多批评指正!

2016年2月于西政北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