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有国内的法律规范,国际上也有一系列法律规范进行规定、调整。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时下《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公约》共有54项条款,规定了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1] 参见邢芝凡:“未成年人保护的宪法人权价值初探”,载《延边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第66~70页。
[2] 邢芝凡:“未成年人保护的宪法人权价值初探”,载《延边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第68页。
[3] 胡曙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温岭虐童案引发的思考”,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99页。
[4] 罗佳:“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评析”,载《当代青年研究》2012年第3期,第36页。
[5]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8页。
[6] 参见孔维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缺陷”,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1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