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施机制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五、结语

林地属于农村用地的组成部分,在农村土地上的“三权分置”理论同样适用林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从词义上来说,“林权”仍是“对森林权利”的含义。从法学角度上来说,学者们对林权的概念、体系认识并不一致。究其原因在于仍从传统的民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忽视其本身所具有的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作为森林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支点,林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不仅包含经济价值的权利,而且还包含有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的权利。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所有权”包括有国家、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包括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包括有林木所有权、森林碳汇权、森林景观权等权利。


[1] 刘先辉,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2] 王兆君、刘文燕、张来武:《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迁与改革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3] 孔凡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变迁、绩效与改革探索》,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姜春前:《中国南方集体林产权改革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4] 例如,周珂教授主编的《环境法学研究》第十八专题将其称为“林权改革与森林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页);崔建远教授主编的《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第六章为“林权制度及其评析”(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2页)。

[5] 金海统:《资源权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

[6] 高利红:《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7] 张冬梅:《物权体系中的林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9] 林旭霞、张冬梅:《林权的法律构造》,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0] 吕祥熙、林金贵:《林权法律地位探析》,载杨立新、刘德权主编:《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司法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89页。

[11] 李春雨:《林业权的法律性质与立法安排》,载《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2] 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战略篇》,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3] 温世扬:《林权的物权法解读》,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14] 周训芳、谢保国、范志超:《林业法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15] 周斌:《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19页。

[16] 周伯煌:《物权法视野下的林权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17] 李延荣:《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18] 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19] 韦蕙兰、陈海云、任晓东:《中国林权改革的回顾与思考》,载《中国林业经济》2007年第4期。

[20] 刘宏明:《我国林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1] 林旭霞、张冬梅:《林权的法律构造》,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22] 徐涤宇:《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23] 徐涤宇:《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24]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如何看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学研究》编辑部曾在2013年5月12日举办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研讨会”,研讨会以税兵教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和巩固副教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两篇文章作为主题报告,得到了宪法与民法学界多位专家学者的精彩点评。具体见《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第3—79页。

[25]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26]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27]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页。

[28]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0页。

[29] GB/T15237.1-2000术语工作 词汇 第一部分:理论与应用3.3.1定义。

[30] 杜厚文:《定义的表达法》,载《语言教学与研究》1993年第3期。

[3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41页。

[32] 受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讨论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性质。由于林地所有权主体具有恒定性(仅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本文也不再阐述。

[33] 对于“取得的土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称谓,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不同的称呼。有的学者认为“林地使用权”的内涵与外延大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与外延,有的认为两者只是称呼不同而无本质区别。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都采用“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这种称谓和理论上形成的称谓习惯相一致,采用“林地承包经营权”较为合适。

[34] 张红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森林法〉规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35]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页。

[36]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37]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38]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39] 《森林法》第3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27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林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40] 丁建民、徐廷弼:《中国的森林》,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18页。

[41]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7页。

[42] 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43] [美]弗兰克·G.戈布尔:《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4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45] Post,w.M.W.R.Emanuel,et al.:Soil Carbon Pools and World life Zone[J].Nature,1982(298):156-159.

[46] 曲格平:《环境科学基础知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

[47] [德]鲍尔·施迪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48]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页。

[49] 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