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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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物权法的主要功能涉及三个方面,即物是谁的、怎么利用、在受到侵害时怎么保护。换言之,是指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物权。

一、确认物权

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确认物权。物权的确立在于“定分止争”,即名分已定,禁止争夺。“定分”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即明确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更是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行为的前提。通过“定分”,人们还会减少纷争,停止掠夺性的消费。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就要确定一系列物的归属原则,同时也要确定所有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如何。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物权,按照权利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按照权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二、物尽其用

现代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尤其是土地以及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远远不能适应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就是物尽其用,即充分利用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造福人类社会。财产利用才是社会和个人拥有财产的最终的价值体现。因此调整物的利用关系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这种利用关系不限于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亲自使用或者交他人使用,还体现在物权法对于物的交换价值流转性的关注。自己可以使用自己的物,是所有权的效力;他人使用我们的物,就是用益物权。我们还可以将物出卖或作担保而获得金钱,出卖同样是我们所有权的必然效力;为债务作担保则形成担保物权。这样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就构成了我们物权法中最主要的物权类型。其中,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而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三、保护物权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物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一定程度上说,自然科学的使命在于促进科技进步,社会科学的使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法学和法律尤为如此。保护物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各种物权形态和物权的行使规则,而且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和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对物权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