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研究[23]
康均心 吴洪江 周文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对社会管理活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和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新时期的基础性工作。
一、社会管理创新及其要求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社会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的,而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24]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我国的社会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高度行政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也随之被打破,社会管理主体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社会管理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还包括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和自我管理的公民个人。但由于管理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各社会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不明,导致社会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例如,同一领域管理重合过多,造成管理资源浪费;有些领域管理缺失,管理力度不足,等等。(2)社会各种矛盾复杂多样,利益冲突升级。随着我国各项经济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不同个体之间、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复杂化、尖锐化,劳资矛盾、拆迁冲突接连不断,如农民工因讨薪而自焚和跳楼、土地拆迁中的暴力争端等社会性事件,背后其实都是阶层利益在冲突;看病贵、房价高、就业难、垄断行业暴利成为社会热门话题,人口的大规模迁徙和自由流动带来的管理难题、留守儿童的保护教育问题、较高的离婚率等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另外,社会思想和价值由一元正趋向多元。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以及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已经成为了社会最基本的和主流的价值观。同时,西方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传统社会的官本位主义等价值,也在侵蚀着我们的社会。传统的道德价值观不断被瓦解,主流的道德价值观不断被分化,统一的社会信仰正在被“解构”。[25]例如,有权的“官二代”信奉弱肉强食,自鸣得意而视法如尘土;弱势群体则绝望无助,看不到过上好生活的希望便铤而走险非理性杀人。这些问题在以往的社会也存在,但如此多的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时期并不多见。这些情况的出现,使社会管理任务变得更加艰巨而繁重。(3)传统管理手段和模式仍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毋庸置疑,近年来,我国社会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然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多采取的是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公权力不能得到很好地监督与制约,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维护,社会公平难以尽快实现。很明显,传统的单一化、控制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这一社会变化。有学者就指出,今后的社会管理应当是参与型的社会管理,不同的利益群体或者代表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优势,实现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政策、道德、科技等多种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26]
面对这些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和管理要求,那些曾经很管用的、惯用的数十年来延续下来的一些社会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越来越不适应、越来越力不从心。如何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了必由之路与不二法门。社会管理创新正是要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尽快突破原有的不合理的管理格局和机制,从而推动社会的成功转型。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
2011年,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他还指出,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说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和根本性工作。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社会治理的本质要义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着力点,指明了社会领域制度创新的实践路径。由此看出,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环境秩序、保障秩序;促进社会整体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吃有所食;为党的事业、国家利益、民族的振兴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27]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其中就包括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党的十八大指出,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制、机制、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要坚持正确方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把群众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服务中加强群众工作,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属于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尤其是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管理中更是不可或缺,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会发挥独到的、无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检察职能一方面涉及各类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另一方面还包括公诉、侦查、犯罪预防等。其次,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法律监督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其对社会和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反映于各个生活层面,影响范围广大,并且是一种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和保障的公权力。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还受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民个人的举报、揭发、申诉等事宜。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具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最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群众信任指数是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无法比拟的。从社会层面而言,涉及民生的食品安全、住房安全、药品安全,兼有查处、监督、追诉的职能和功能;从社会秩序的保障力而言,对假冒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危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富民、惠民、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土地复耕和整理、水利建设等专项扶植资金和政府投资安全的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的职能。[28]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国家政策的要求,检察职能的重要性促使检察机关必须积极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完善工作职能,深化检察机关的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更好地管理社会,调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二)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前,各地检察院都在积极探索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积极发挥检察工作职能。然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也存着在一些问题,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
1.主体意识不强,缺少积极主动性。有人认为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检察机关只是起到辅助作用,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职能关系不大,在工作中对参与社会管理被动应付。实际上,检察机关本身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也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当然,应当注意,承认社会管理主体地位也要分清与其他主体在管理方式、领域、角色、注重点等各方面的不同之处,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自身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独特性。
2.盲目创新,职能定位不清,影响社会管理作用的发挥。部分检察机关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脱离了其职能根本。其实,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公诉、侦查等一系列其他职能,如若检察机关参与政府成立的“拆迁执法大队”,为所谓的“依法拆迁”搞监督实施就是极不合适的。检察机关不能越权越职搞社会管理创新,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在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更是要切实做好法律监督这一本职工作,在职能范围内创新,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盲目创新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最终偏离检察事业发展的方向。
3.缺乏创新能力,无法把握创新内涵。一些检察机关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方法、途径、手段等没有进行认真的思考和调研,对现今社会管理的新形势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检察机关只要正常履行职能就是社会管理创新,[29]或者换汤不换药,只注重职能履行模式的改变,而忽略其带来的管理效果。另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忽略了管理对象的差异性,如在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创新与在城市的社会管理创新就应该不一样。城中村问题主要是城市管理中的问题,虚拟社会管理也主要是城市管理中的问题;西部地区的社会管理和东部沿海地区的社会管理侧重点也应当不一样。[30]
针对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自身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地位,明确自身社会管理领域,立足于检察职能,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目前湖北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有许多是值得肯定的,例如武汉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中的大胆探索:一方面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管理和监督,较好地控制了执法风险。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介入的和解案件,要求从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向开始,到促成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承办人均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汇报,确保和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始终处于严格的监控之下。另一方面还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对经过和解拟作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轻微刑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或交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监督,增强外部监督的刚性和当事人和解的公开性、透明性。对于决定不起诉的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量刑不当的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认真及时地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该抗诉的依法提出抗诉;对因当事人和解而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检察机关公诉、批捕、侦查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进行跟踪并督促落实。正因为把当事人和解作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严把案件法律适用关、处理关和监督关,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和解案件,无一件出现反复,取得了涉案人感激、被害人满意、社会欢迎的多重良好效果。
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依法参与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符合法治社会的需要,符合公正执法的要求,应该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充分尊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职能作用。在管理过程中不能超越职权,包揽其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
二是依职能创新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的活力和核心在于创新,要深刻分析当前社会矛盾,把握当代社会趋势,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措施,要区别于过去,建立一些新机制,而这些都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在检察职能的范围内创造新的思路、方法和模式。
三是协调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考虑各方面因素,立足当前国情,掌握社会各阶层变化,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31]保证创新理念、制度、模式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做好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相衔接的工作。
四是长效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一个阶段性工作,而是一个需要长期规划,需要结合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结合检察机关几年来制定的队伍建设、检察改革、基层院建设等长远发展思路而不断创新的历史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最终达到提升社会管理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这些原则应当贯穿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始终。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应予思考的重要课题。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从三个方面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严格履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设备,绑架、伤害、敲诈勒索企业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从各类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中,及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2.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发现和纠正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创新中存在的偏差,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创新的法治水平。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执法司法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市场法治环境,侵害投资经营者权益,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案件,促进社会管理清廉和政风清新。加大对社会自我管理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指导力度,促进社会事务的有序开展。同时,还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通过不断完善各类预防举措,提高预防质量,保证实效。例如对建筑领域、流通领域、金融领域、教育领域、医疗领域、政府采购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协同纪检机关定期开展常规性的廉政巡查和检察;根据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借助查处职务犯罪的震慑力,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诫勉谈话等有效措施,将职务犯罪的可控预防率进一步提高。[32]另外,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体系,大力增强公民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树立预防理念,扩大预防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社会化大预防,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逐步把预防工作的触角伸入到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之中,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3.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措施,创新监督机制,保证监督实效,构筑守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固防线。通过对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保障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发现社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积极建议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依法行使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一是探索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加强对赔偿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隐藏在赔偿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二是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对派出所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三是加强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因应国家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严肃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侵犯人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把握五个方面的重点,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1.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流动人口规模为1.47亿,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1.3%,到2009年,这一数字扩大至1.8亿左右。[33]但长期以来,我国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普法教育却未能跟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
2.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预防各种违法犯罪的关键。要把重点放在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上,协调法院、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及组织,研究制定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34]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刑事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关怀,为未成年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后重返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3.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创新。积极参加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切实解决检察环节涉法上访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4.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创新。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体现着多重意义。它既能配置部分社会资源而具有经济发展功能,也能提高公民民主法律素质而散发民主政治功能,更重要的是,它能有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利益平衡机制的形成而具有巨大的社会管理功能。要注重把社会组织全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政法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控、防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帮助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健康有序地开展业务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做到依法、有序、有效管理。
5.推进虚拟社会管理创新。互联网不仅是新技术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想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虚假信息诈骗以及传播“黄赌毒”有害信息等犯罪活动,积极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探索“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建立健全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制,实现网上网下同步响应、协调策应,全面整合政法各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引导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信息通报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对网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各负其责、快速反应、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自身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为基本要求,细化和落实执法行为规范,建立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培训,使检察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落实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规范的执行力。
2.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的队伍素质,决定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检察机关要严格检察职业准入,疏通队伍出口,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检察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机制,切实抓好各级各类检察人员的全员培训,加强正规化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专门技能培训。建立完善的具有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3.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树立现代检察管理理念,构建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模式,推进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提高科学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强保障现代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检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如以治理各种执法不规范的“顽症”为重点,加强对看守所设置讯问室及同步录音录像设施建设、视频监控“全覆盖”、讯问室“强制物理隔离”等22项规范执法重点任务的检查督办工作,推动完善规范执法的“倒逼”机制。落实社会管理对检察机关的各项要求,实现自身规范有序管理,带动和推进社会管理。
5.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情况、重要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严格按照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严格落实高检院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要求;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自觉接受政协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与指导;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
6.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将执法公信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组织开展执法公信力建设专项工作,重点解决自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整肃活动,推动完善检察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深入研究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内外结合、各种要素综合的执法公信力评价指标体系,引导执法公信力建设深入开展。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切实抓好“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等工作。
四、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社会冲突升级,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我国现阶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决定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将委以重任,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