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评论(第17卷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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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管沙盒[44]

袁达松[45] 刘华春[46] 李宁[47]

目次

一、监管沙盒从何而来

二、监管沙盒的监管框架

三、监管沙盒的创新与实践

四、监管沙盒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监管沙盒从何而来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博弈状态,而两者的平衡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因此,如何有效处理两者的辩证关系成为各国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中面临的共同难题。“监管沙盒”的提出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对于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解决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管沙盒的理论基础

沙盒(sandbox)也被称作沙箱,原是一种计算机用语,即提供一个被监视和被控制的环境,使未知软件不能损害真实宿主计算机系统。其主要目标是监控恶意软件对系统资源的访问,并通过一些特殊方法使系统在分析运行后可以回到最初的未被感染的干净状态。[48]简单地说,沙盒就是为一些来源不可靠、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试验环境。沙盒测试多在真实的数据环境中进行,但因为有预设的安全隔离措施,所以并不会对真实系统和数据造成影响,[49]也不会破坏系统的正常运行。这种既可以充分试验新事物,又能保障原有体系机制不被破坏的模式正是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所急需的。

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监管沙盒》报告中首次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企业能够在其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及交付机制而不会立即招致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所有正常监管后果。[50]所谓“监管沙盒”,主要是指监管部门在其金融创新中心设立一整套监管机制,旨在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同时,去除对创新不必要的监管壁垒,以此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一个安全发展空间。[51]

本质上,监管沙盒是监管者为履行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职能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机制。在该管理机制下,金融创新机构可以在真实的环境下测试新产品的商业模式或营销服务,而无须担心创新与监管规则发生矛盾时可能遭遇的监管障碍或承担不必要的监管负担。也就是说,监管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以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将创新方案由想法变成现实。在此过程中,能够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防范风险的双赢局面。[52]监管沙盒改变了传统的过于严苛的监管理念,提倡灵活的监管思维和宽松的监管制度,创设了弹性的监管机制,使金融机构能够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创新测试,为颠覆性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持,减少监管规则方面的障碍。

(二)沙盒式监管的法理分析

金融监管是一种公共管理行为,既包括在规则之下进行动态管理,也包括静态的规则本身。因此,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制,法制被视为金融监管的逻辑起点。金融监管的首要前提是得到法律的授权,明确界定金融监管的权利义务主体、法定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以此来规范金融监管行为,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法治化。金融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对金融领域进行监控和管理,其重点在于防控金融风险向金融危机的转化,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国家的金融竞争力,其难点在于实现经济法调整目标,促进不同主体间“多元利益”的实现,[53]尤其是在金融创新、金融有效性及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

回顾整个金融发展史,金融监管法制的发展始终坚持着社会利益最大化、维持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价值。在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下,监管法律规制的框架在监管主体、监管职能以及监管方式等监管领域方面也不断地自我扬弃,[54]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发挥监管的效用,实现社会公益的根本价值。

随着金融科技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暴露了监管冲突与监管空白等问题,已经无法综合评估金融风险,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逐渐失去了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效用。[55]“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传统监管理念不仅会导致体制内金融压抑,同时也会造成体制外的风险失控,形成“野孩子无人看管”的金融乱象。[56]为此,打破传统的监管范式,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成必然趋势。

沙盒式监管理念为破解当前的监管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为改变金融乱象,防止金融科技野蛮生长提供了初步的方案。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工具,其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大胆尝试与应用可以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价值和目的,为构建新的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三)监管沙盒的双重价值

由于现有监管法规过于严格,法律的不确定以及较高的创新成本等因素,导致金融机构在现有的环境下很难创新,削弱了其创新积极性。监管沙盒打破传统监管思维,立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创新的监管理念,创设了一套新的监管工具和监管制度,实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监管规则的弹性设置并发挥监管的有效作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创新、监管有效性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与协调。

监管沙盒通过沙箱为进入测试的创新机构提供真实的测试环境,并给予特殊的监管许可。一方面,监管沙盒通过设置统一的申请标准、适用要求、准入程序以及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活动的透明以及所有申请测试的创新机构被公平公允的对待,金融创新机构可以在监管机构的控制下进行安全且低成本的快速试验。同时,将法律风险置于可控制的环境下,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另一方面,监管沙盒可以为监管者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辩证关系提供更清晰的视角和方向。金融科技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进一步放大了金融监管权的不对称性、监管法律的不确定性及滞后性等负面效应,而监管沙盒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此类负面影响。在监管沙盒中,监管者可以通过对测试的监控及时了解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动态,鉴别出有损消费者权益的、亟须修订的、不合时宜的监管规则。同时也可以发现已有法律监管体制在应对创新产品或服务时所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做出及时的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沙盒试图建立新型的市场与监管关系,加强市场主体与监管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构建创新者与监管者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让监管者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趋势,了解创新的重要途径,[57]真正让适度监管、包容监管的创新监管精神落地。

总体来看,监管沙盒是基于目前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现实需要而提出的,监管沙盒的应用对于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的变革是非常有利的,可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同时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协调共进。

二、监管沙盒的监管框架

“监管沙盒”是金融监管领域适应性改革的一次创新与尝试。该模式倡导适度放松监管,通过消除不必要的监管壁垒,为金融创新机构打造一个更安全、更稳定的法律监管环境,以激发金融创新,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两者的共赢。

(一)监管沙盒的适用标准

监管沙盒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帮助创新机构在真实环境中对金融科技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测试,并且这种测试不会对金融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金融机构按照FCA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可以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测试,FCA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具体的评估,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58]在监管沙盒模式下,金融创新机构可拥有部分法规豁免权,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金融创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缩减金融创新的时间成本和监管成本。但是该测试要受到欧盟立法及《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限制,遵循一些既定规则,并且金融创新机构需要向监管部门作出承诺,在产品或服务出现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有能力给予赔偿。

根据FCA规定,监管沙盒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公司范围、实质创新、消费者权益、沙盒需求以及背景研究五个方面。[59]凡是想要在真实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均可以申请进入“监管沙箱”测试,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须接受FCA监管。企业拟开展的创新必须接受FCA监管或者由受FCA监管的公司进行,以保证创新能促使英国金融市场和消费者从中获益。二是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是真实的突破性创新或者与现有产品或服务相比有显著改善。三是测试的产品或服务能增加消费者利益,如降低了产品的价格或提高了服务品质,使客户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或者有助于缓释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四是产品或服务需要经过“监管沙箱”测试来验证。其原因包括企业没有与FCA合作以外的其他替代方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对新产品或服务进行测试,或者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测试付出的监管成本高、过程烦琐,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小等。五是申请产品或服务测试的企业对测试应有充分准备,理解沙箱内适用法规并能采取措施降低测试风险。[60]关于监管沙盒的使用对象,监管机构不限定申请企业的规模,既适用于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又适用于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二)监管沙盒的准入程序

为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沙盒分别设置了授权沙盒、虚拟沙盒(virtual sandbox)和沙盒保护伞(sandbox umbrella)三种不同类型的准入程序。

第一类是授权沙盒。授权沙盒是最基础的监管沙盒,凡是想要进入监管沙盒的金融创新公司都需要先申请并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与批准。金融行为监管局制定了专门的适用标准、申请表以及申请的公司流程。只有在公司范围、实质创新、消费者权益、沙盒需求和背景研究五个方面全部符合标准的创新公司才有可能得到授权,进入沙盒中成为沙盒使用者,并且每一个申请公司都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才能最终通过监管局的审核进而获得批准。进入沙盒的创新公司,由于其所有的活动都在监管沙盒下进行,一旦触及沙盒的监管边界就会被剔除沙盒行列,所以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被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得到合理的控制与解决,不会使风险扩大进而危及整个金融系统。

第二类是虚拟沙盒。虚拟沙盒是由行业引入的虚拟环境,即在不进入真正市场的情况下测试其解决方案的环境。[61]虚拟沙盒的进入标准比授权沙盒要低,创新公司进入虚拟沙盒不需要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而且不用受到沙盒标准的限制和约束。虚拟沙盒的好处在于它是根据一些真实数据拟设的虚拟环境,并不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试验,因此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同时也不会因为试验破坏市场完整性,不会产生测试过程中的金融稳定性风险。[62]虚拟沙盒的建立无论是对于无法自己构建沙盒的小型初创企业,还是对于寻求与老牌公司接触的技术公司都是非常有益的,[63]有利于多个企业以及各方之间的交流合作并快速提出可靠的解决方案。

第三类是沙盒保护伞机制。沙盒保护伞机制是专门针对非营利性质公司而成立的。[64]金融创新者无须申请授权并且符合授权要求,只需要通过考察解决方案,沙盒保护伞公司就可以评估该公司能否成为代理人,即使是未经批准的金融创新者只要满足要求便可以成为沙盒保护伞公司委派的代理人,在保护伞的庇护下提供服务。

(三)监管沙盒的监管方式

在监管沙盒模式下,对于不同的监管客体实行差别式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为金融创新公司设置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对于未经授权公司设置限制性许可授权,而对于已授权公司则出具无执行措施信函(NALs)、个别指导意见(IG)以及实行豁免,[65]从审慎监管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有限度地放松监管。[66]但是这种授权的自由度要受到欧洲立法的约束,要满足欧盟立法对于公司获得授权或者登记注册的所有要求。

对于未经授权的公司,当他们有意加入沙盒测试时必须承担一次性成本费用并且向FCA申请授权,行为监管局会设置一个特定的授权过程,发放限制性金融牌照,让公司在限定的条件下测试新的产品或服务,当该公司满足所有监管条件时,限制将会被取消。但是获得限制性授权的公司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测试活动,不能进行《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授权范围之外的活动。比如,支付服务以及电子货币的活动,支付服务条例以及电子货币条例中,规定了适用于小型支付公司以及电子货币公司更加宽松的登记注册机制,也规定了这些条例不能适用的一些例外情况。对于已授权的公司,根据受监管公司的具体情况,FCA为其提供不同程度的监管豁免权限,以确保金融创新公司的测试活动不会被采取执法行动,为其创新提供更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监管沙盒的创新与实践

监管沙盒的创建对金融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不仅解决了金融监管的滞后问题,减少法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对创新的阻碍,给予金融创新公司适量的监管豁免权;同时它也体现了监管理念的一种自我革新,变革了现有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重新定义了监管者角色;并扩展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涵,充分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平衡了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与消费者保护三者关系。因此,监管沙盒一经推出便受到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及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并相继在本土开展试验,推行沙盒计划。

(一)监管沙盒在监管理念与制度方面的创新

1.缓解金融监管的滞后与不确定性

通常情况下,风险是潜在的,在新事物研发初期很难被察觉,往往是投入市场使用后才逐渐暴露出来,风险的滞后导致了法律监管的滞后。此外,现有法律监管机制本身尚不完善,很难有效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科技创新,导致法律监管的不确定。英国行为监管局的调查研究显示,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监管的制约和监管法规的不确定性,导致创新业务的上市时间被延后1/3,增加的成本占产品生命周期收入的8%,创新企业的商业估值被减少了15%。[67]这无疑增加了创新公司的时间成本,使创新公司的商业价值被低估,进而影响创新公司融资,阻碍金融创新。

监管沙盒为创新机构提供监管试验区,加强了监管者对创新机构的实时监管,有利于监管者及时了解创新、把握最前沿的产品动态及运行机制,探究评估创新的潜在风险,让监管跟上创新的步伐,及时调整补充现有的监管规则,提高监管机构应对金融创新的决策能力,有效解决金融监管滞后的问题。同时,监管沙盒允许授权企业在真实市场先行试验,无须等到所有法律审批合格之后再投入市场,并且根据创新方案的实际需求可调整监管规则,由此极大缩减创新公司时间成本,降低公司承担的监管成本,也有利于创新公司的融资,增加贴合市场的创新产品种类和数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2.革新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者角色

沙盒作为一种新型监管工具,基于真实且受限的测试环境,为监管者提供了解创新的机会,便于监管机构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大面积商用,并判定如何完善现有的监管规则。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便利,同时也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通过有限地放宽监管规则,实现监管对创新的促进职能,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进行正确的引导。监管者参与到监管沙盒之中,可以充分了解创新方案的金融本质、风险特征和操作方法等,为监管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累了经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早期,监管者可以充分利用监管沙盒的时间和沟通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在产品或服务推向更广泛市场前及时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

监管沙盒的目的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其实施需要监管机构的支持并辅以现有监管规则的变革;而它的价值在于可以识别现有不适宜的监管规则,并影响规则的改变。因此,监管沙盒模式的创建不仅是对金融创新者的激励,更是一次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是监管者的自我革命。

3.给予金融创新公司法律监管豁免权

在监管沙盒模式下,如果创新机构所测试的创新产品或服务无法适用于当前的法律监管框架,创新机构在申请获得授权后,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标准为其提供协助,帮助申请者在测试前获得相关认可,给予创新机构一定的监管豁免权。根据《监管沙盒》报告,金融行为监管局为进入监管沙盒测试的企业提供了无执行措施信函(NALs)、个别指导(IG)和豁免[68]三类协助,帮助创新机构在符合一定标准条件下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豁免,避免监管局对其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无执行措施信函(NALs)是在创新机构满足沙盒要求或不损害沙盒测试活动目标的基础上,金融行为监管局对创新机构作出的不对其测试活动采取执行措施的一种承诺,但是金融行为监管局保留关闭测试的权力。该项措施有效解决了创新机构在创新过程中面临被执法机关强行采取执行措施的风险问题。个别指导(IG)是指创新机构若是能够按照金融行为监管局所发布的关于此类测试活动的使用规则或者是个别指导内容进行活动,便可以不被采取执行措施。豁免制度是当创新机构在测试中产生一些不符合沙盒规则的行为时,如果此公司的活动在豁免权范围内,便可以获得豁免或由金融行为监管局针对公司修改特定规则,即允许创新机构暂时违反已有的法律规则,并不会对其违反的行为作出任何处罚,但是此项豁免须在欧盟立法限制内,要符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基本要求。

4.扩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

监管沙盒的根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首先,在沙盒测试前期,金融创新机构须向消费者告知测试的具体情形及潜在风险,征求消费者意见,只有在完全得到消费者同意时方能将其纳入方案的测试中,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和知情权。其次,消费者在测试过程中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权利,消费者可随时向参与测试的公司和监察机构投诉,如果投诉失败,还可以通过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寻求救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后,公司和监管机构要针对客户建立专门的补偿机制,消费者在公司测试失败后可享受一定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获得包括投资损失在内的所有损失,由此保障了消费者的求偿求助权。

除了传统意义上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保密权、安全权以及求偿求助权等基本权益保护外,监管沙盒扩展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涵,更加注重的是消费者受益,通过降低价格、提高服务质量、互惠交易、增强便利性可得性,帮助消费者识别和缓释风险,让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中受益。

(二)监管沙盒的域外实践

2016年3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批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s Commission,简称“ASIC”)成立并管理“监管沙盒”,[69]为金融创新公司提供在正式监管政策出台前进行相关业务试运行的机会,使处于试验阶段的金融科技公司也能够应对监管风险,降低其上市的时间和成本。

2016年6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针对金融科技企业推出了“监管沙盒”制度,并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南》文件。[70]该局推行的“监管沙盒”旨在为企业创新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试验区”以及必要的监管支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以此实现引导和促进金融科技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9月,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并推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Fintech Supervisory Sandbox,简称“FSS”),[71]致力于帮助金融科技相关企业适应现有的监管环境,创造出真正符合市场审核的金融科技产品,力图提高香港的金融科技枢纽地位。

从上述的指导性文件和征求意见稿中可知,各国及地区在监管沙盒的具体安排中有相似之处:第一,对于监管沙盒的对象不设定限制,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加入。这一举措将众多创新的金融科技机构纳入监管的大格局,对于减少创新产品或服务所面临的监管不确定性具有积极意义。第二,申请者提交的创新产品或服务方案均会得到监管机构有针对性的建议或指引,这对于监管机构理解和评估金融科技创新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在所有关于监管沙盒的指导性文件或指南中,对于消费者保护都提出了基本的监管要求,凸显了监管者在沙盒中承担的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

由于各国及地区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在监管沙盒具体实施方面又略有不同。首先,就监管主体而言。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分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是金融行为监管局的职责范畴。新加坡于2015年8月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下新设立金融科技和创新团队(FTIG),并为进一步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在2016年5月由新加坡创新机构(SG-Innovate)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联合设立金融科技署来管理金融科技业务并为创新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批准成立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管理金融科技创新的相关业务。香港金融管理局与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ASTRI)合作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其次,就监管力度而言。新加坡的监管力度与英国相比更为宽松灵活。英国对于金融科技企业在监管沙盒中的测试时间有更为明确的要求,一般为3至6个月,而新加坡没有给出具体测试时间,所以时间更为弹性。澳大利亚和香港也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较大的监管自由,澳大利亚为金融科技公司创设许可证豁免制度,允许企业进行长达12个月的商业应用测试,香港特别行政区则给予了一定的监管豁免权,使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免受资本要求、管理经验等监管规则的限制。

最后,就监管沙盒的适用范畴而言。虽然各国推行监管沙盒的目的均是为了支持金融创新,但新加坡发布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范围局限于Fintech领域,英国颁布的“监管沙盒”的适用范围则更广,运用于“颠覆性创新”。

四、监管沙盒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面临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监管制度亟须变革。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将监管沙盒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工具引入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之中,对解决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难题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理念转变

第一,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传统金融法理念过度注重金融安全,偏重合规性监管而轻视风险性监管。过度强化金融安全会抑制金融自由,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破坏金融公平性,从而产生新的金融安全问题。因此,现有的金融监管不能再一味地依赖法律法规,强调金融市场准入及活动的合规性,应当加强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在问题尚未全面爆发时给予及时地解决,通过风险识别、衡量、控制和决策来保证金融系统较大的安全性。通过在金融监管领域设立监管沙盒,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在创新产品或服务的试验初期及时发现问题,对新的金融业务形态作出及时回应,对风险作出评估和预测,根据预测的结果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解决在合规性监管模式下出现的事后监管、滞后监管等问题,为金融自由提供规范与保障,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

第二,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强调事后监管、结果监管,是一种静态监管。但在金融全球化、信息化的当下,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风险随处可见,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动态化、过程化、实时化。引用监管沙盒模式,监管机构便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创新初期便介入活动进行管理,对产品的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设计以及具体的消费者损失赔偿等多方面进行合理干预和标准设定,便于在早期排查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因素。在该模式下,金融创新机构的所有行为,无论是利于金融市场发展的还是破坏金融秩序的,都在沙盒的监控范围内,便于监管者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第三,从被动监管向互动监管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过度强调金融管制和金融监管者的主体性,忽视了被监管者的激励相容性和主观能动性。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应当充分考虑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状态,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面临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可行对策和相互影响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在监管沙盒模式下,被监管机构不再是单纯地处于被动地位,而是可以对监管者实行监督,为监管提供建议,让监管者、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参与到监管之中,形成一个责任明确,风险分摊,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动态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与传统监管模式制定具体监管规则有所不同,监管沙盒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平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矛盾关系,消除创新所面临的不必要监管壁垒,为金融创新机构提供更安全和稳定的法律环境。对金融科技创新,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对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允许金融机构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在监管边界范围内进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创新试验,并确保创新机构不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废除行业间相互冲突或缺少实际效用的监管规则,从而促进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关于金融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既要加快法规修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适当管制,防止金融创新野蛮生长,保障金融安全,又要注重对金融创新的鼓励与支持,不能一味追求金融安全与稳定而阻碍金融创新的脚步。因此,对于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应当设置监管红线,即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应当坚守的底线,使金融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开展创新,杜绝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同时,借鉴监管沙盒的监管理念,对金融创新应该采用原则导向监管。与规则性监管侧重于过程导向有所不同,原则监管更多依赖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通过高位阶的监管规范来确立监管对象的遵守标准,减少监管制度中具体规则的复杂程度,使监管的执行更具有灵活性,能够更好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与时代创新相适应,给予金融科技创新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试错机会,更好地调动被监管者的积极性,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此外,还应当创设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为了维持程序的公平正义,法规的修订需要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很难有效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创新,导致法律的滞后与不确定,制约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应当适度放松监管法律环境,鼓励合法的金融创新。借鉴监管沙盒的相关制度,对有需求的金融创新机构在一定的监管范围内设立授权沙盒、虚拟沙盒以及沙盒保护伞等机制,为进入到该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提供监管范围内的法律庇护,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而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并为金融创新机构提供无执行措施信函、指导意见以及豁免等不同程度的监管豁免,承诺对其不采取执法行动,在既定条件下无须承担暂时违反法规的后果,为金融创新创建安全稳定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柔性监管和软法治理,以包容的监管理念和法治环境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