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郊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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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京郊社区矫正概述

一、社区概述

关于社区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社区总要占有一定的地域。第二,社区的存在总是离不开一定的人群。第三,社区中共同生活的人们由于某些共同的利益,面临共同的问题,具有共同的需要而结合起来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第四,社区的核心是社区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及其互动关系。

二、京郊社区概述

本书中的京郊社区主要定位于“京郊农村社区”。根据目前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实践,“农村社区”一般界定为在街道、乡(镇)辖区的范围。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国家机关基层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司法所、综合治理办公室。因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必须以一定形式的国家机器和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农村公共事务,有利于在此范围内联系各个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志愿者和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社区村民也有权了解和参与其中。“社区”本来是地域的自治性联合体,所以开始时为了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吻合,在农村一般就是指“村民委员会”。在现有法律框架中,“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在现实的实践中,一般老百姓心目中的“社区”,是在与社区归属感相联系的,也就是说,谁能够为他们服务,他们在解决生活中的各种事务时,经常与哪个地域范围打交道,他们与哪些居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那就是他们心目中的社区。群众“心目中的社区”,可能并不是一个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社区或按照社区概念的含义建立的社区。城市居民“心目中的社区”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单位社区”,第二类是“胡同里弄社区”,第三类是“物业社区”。农村村民“心目中的社区”主要是以地域划分的一个个自然村落。所以通俗地讲,就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来说,所谓农村社区就是小区或村落,而村委会就是它的领导机构。

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是一个“熟人社会”。根据费孝通先生的观察,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农村是乡土性的,其重要特点是,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虽然也有人口的流动和分化,可是根基是不常动的。人口的流动率低,社会环境相对封闭,乡土社会的生活富于地方性。人们生于斯、长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而,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建国后,我国广大农村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社会变革,使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改善,社区环境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人口流动也更加频繁。贺雪峰先生曾用“半熟人社会”描述其所调查的江西农村。根据贺雪峰先生的观察,在一些小的自然村落,村民相互熟悉,仍然是熟人社会,但是,在行政村一级,村民之间不是很熟悉,面熟而不知对方根底,是一种“半熟人社会”。[3]与此同时,由于当前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信息传播以及国家权力向农村的渗透,现代性因素越来越多地影响农村。一方面,中国传统因素的影响力在减弱,另一方面新的秩序格局尚在形成过程中。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农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并存。传统社会中,构成村庄内秩序基础的是各种超家庭的结构性力量,包括我们关注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传统的宗族。一般而言,辈分较高的长者,在参与社区矛盾的解决时具有一定的权威。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某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宗族的复兴,但绝大多数地区的宗族组织都已解体,宗族力量大为削弱,甚至宗族意识也不复存在。以上基础结构的变化,又与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多元化有关。农民家庭收入越来越多地依赖非农收入,这些非农收入尤其以离土又离乡的外出务工收入为多。正是农民的外出务工,使得传统的通婚圈被彻底打破,传统家庭结构更加难以维持。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多元化,进一步导致农村社会的陌生化和疏离化,依托于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解体,市场伦理和市场逻辑正在替代传统的乡土伦理和乡土逻辑。[4]

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或者半熟人社会中,村民想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必须通过熟人关系应对和处理各种事件。村民这种能力并不是轻易可以获得的,需要长期将自己融入熟人关系的网络中,这一网络通过与他人在生产生活中长期协作逐渐形成。村民一旦被排斥在熟人关系网络外,要重新进入就很困难。而村民一旦被排斥在外,就将失去在熟人社会中应对和处理生产、生活中的各种事件的能力,不仅平时要承受各种来自外界的压力,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且遇有非常事件时,往往难以应对和处理。与城市相比,农村这种熟人社会的特点,使得刑事纠纷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更希望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这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也更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序与和谐。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刑事纠纷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通常处于同一熟人关系网络中,他们一般相互熟悉,至少相互认识。而刑事纠纷发生后,基于传统诉讼方式的处理,往往使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结怨,破坏原来的和谐关系。而且,结果还会更加严重。因为加害人与被害人各自生活在特定的关系网络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恶化,会演变成生活于两个关系网络中的群体的对立。而多个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会导致错综复杂的群体对立和矛盾更加激烈。这种矛盾和对立不仅直接削弱甚至消除各自的应对和处理生产、生活中的各种事件的能力,而且破坏农村的整个熟人关系网络,导致秩序的混乱与不和谐。因此,对于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而言,他们可能更倾向于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整个熟人社会而言,当事人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刑事纠纷,较之于传统的纯粹诉讼的方式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同样,在京郊农村也经历着同样的转型历程。京郊农村较之不发达地区农村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村民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较高,法制观念较强,但相对于城市地区,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半熟人社会”的特点。

2013年1月~6月,笔者组织人员在京郊进行调研,了解到当前京郊农村中,村民对社区矫正的了解程度较高,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非常了解社会矫正的占21%;一般了解社区矫正的占63.3%,不了解社区矫正的占15.7%。对于是否支持社区矫正,不同的受调查人员持有不同的态度,持赞成态度的占51.5%,持反对态度的占17.9%;有接近33.3%的人认为无所谓,跟自己没有太大关系,这说明还有大部分人不关心社会和自己的利益。对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人轻重方面,受调查的京郊人群持不同的观点。认为过于轻缓的占17.3%;认为比较适当的占66.6%。理由是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矫正服刑,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情感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因此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法执行措施。8%的人认为太宽松,对社区矫正人员仍有一定的抵触心理。对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方面,9.2%的人认为对犯罪人的改造没有用处。对于是否愿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的问题调查,57.1%的调查者表示愿意帮助他们,其中16~45岁的群体占了较大比重,这一类群体所接受的文化水平也较高,属于高中以上的高学历,他们能以平等的眼光和心态来对待服刑人员,其中,年龄较大的人能够换位思考,更能体会家庭成员在一起对服刑人员改造的重要性,所以他们也愿意切身投入并帮助他们。也有42.9%的群体不愿帮助,更有甚者认为他们很危险,放在社区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产生威胁,不愿与他们接触。这一类群体主要是15岁以下和文化水平较低者。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在京郊群众中,已经具备了良好的适用社区矫正的思想土壤,群众对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改造已经具有相当的接受度。相信社区矫正将会在越来越多的社区付诸实施,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将会在京郊服刑人员改造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