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评论(第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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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与中国商法的国际趋同

——兼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基础

范健 丁凤玲[2]

政治经济学强调货币乃至金融的国际化能够重建国家间的财富分配格局[3],能够降低汇率风险、改善国家贸易条件,能够通过金融话语权增强一国的国际地位。因此,近现代历史上走向强盛的国家都致力于推动本国货币的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的长期战略。2016年10月人民币正式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需要不懈努力。对此,历史上先后成为国际货币的英镑、美元、日元所投射的货币国际化经验及教训,对我国人民币国际化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货币及金融国际化的历史启示:经济为变量,制度才是保障

货币及金融国际化,是指国内货币及金融成为国际货币及金融的过程,也包括已经成为国际货币后保持和强化其国际地位的过程。它区别于国际货币的概念,前者是对过程的描述,后者则是对结果的表达。对货币及金融国际化实现途径的理论探讨,经济与法学存在着不完全相同的认知。

(一)理论观点的偏差:经济实力为核心

自2001年以来,中国经济学界关于人民币国际化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经济学理论研究成果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一国货币及金融的国际化与一国的经济实力相关。研究争议只在于影响货币国际化的经济因素,或称决定要素存在着学者之间的认识差异,这些要素主要指经济实力、经济规模、经济习惯、金融发达程度、金融市场及金融工具、货币及财政策等。对此,我们不否认货币与金融是一国经济制度和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若进一步认为货币及金融的国际化以经济实力为核心,就犯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错误。经济实力决定的观点不论在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都长期占据主流地位,至今仍是如此。

从经济学界关于货币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纳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货币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法学家对此并不涉及,个别法学文章在对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的研究中涉及货币国际化影响因素时,也都从经济学领域引用观点。第二,经济学的成果几乎无一例外地通过对美元、欧元、日元等国际货币的实证分析认为经济实力是一国货币国际化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上述结论,我们认为,法学的研究可以吸收经济学的成果,但是法学的思维逻辑毕竟有别于经济学的论证思路,最起码基于理论假设展开实证分析在法学领域除了法经济学以外,并不被广泛适用,为了使法学结论具有信服力,有关问题的理论论证仍然应当回归于法学思维逻辑。而这里的货币国际化研究就既是经济学也是法学问题,所以,为了使有关货币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研究被法学界所认可并支持,对该问题的研究不可片面地信服经济学的结论,而应当基于法律思维重新出发。为此,我们将采用法学领域的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货币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展开分析研究。

(二)历史经验的真谛:制度建设为根本

从英国英镑、美国美元、日本日元等国际货币的崛起历史中,我们清晰地发现:一国货币的国际化尽管与一国的经济实力息息相关,但经济实力并不是真正使一国货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因素,而是一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或者说制度与货币国际化需求的配套。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或配套既为一国货币国际化提供了制度供给与保证,更为一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提供了务实的制度基础,因此,往往一国在制度的确保下走向货币国际化的同时,经济实力也在同步增长,最终呈现一国经济实力带动一国货币国际化的表象。并且,一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又容易使该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话语权,即经济实力具有强大的辐射力,该现实使经济实力作为货币国际化的影响因素被视若珍宝,最终加剧经济实力作为货币国际化决定性因素这一表象的迷惑性,直至忽视促使经济强大的背后原因——制度。这也是经济学研究中理论假设往往以经济实力作为货币国际化决定性影响因素的原因。上述观点,为历史所验证。

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虽然当时荷兰没有推行货币国际化,但荷兰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作为历史上第一家取消金属币兑换义务而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其所发行的汇票可以在世界各地兑换,该汇票实际上扮演了世界货币的角色。[4]而阿姆斯特丹之所以可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并使其发行的银行券成为世界货币,关键在于其先进的金融制度——阿姆斯特丹不仅外汇管理宽松,不限资金流动;更有便捷、自由、高效的经济制度;还“在1609年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并于1669年通过证交所成立了第一家向公众发行股票融资的公司——东印度公司,发明了最早的操纵股市技术(卖空、逼空股票等)”。[5]因此,从时间来看,早在荷兰通过荷兰西印度公司(1675年)和东印度公司(1669年)开始建立殖民帝国和贸易据点,并成为世界金融商业中心之前,荷兰就已经在国内建立了发达的金融、商事制度,该制度设计为荷兰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实现荷兰殖民掠夺、垄断东方贸易的东印度公司更是制度设计的产物,而作为制度产物的东印度公司正是促成荷兰经济腾飞的关键因素,同时也对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发挥了关键作用。所以,阿姆斯特丹可以发行具有世界货币作用的银行券,在于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取得依赖于东印度公司增强了其经济实力,不过,东印度公司该作用的发挥又依托于阿姆斯特丹金融、商事制度的设计,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真正让阿姆斯特丹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发挥世界货币角色的原因在于金融、商事制度的设计。

如果对荷兰一国有关情况的考察尚欠说服力,那么从英国英镑、德国马克的崛起历史以及英镑和美国美元两大国际货币的角逐历史中就更能说明,经济实力只是一国货币国际化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即货币国际化必然有一国经济实力的体现,但是一国具有经济实力却不一定能使该国货币走向国际化,商事法律制度才是隐藏在经济实力因素背后的一国货币国际化的充分必要条件。

传统观点认为,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英国成为“世界工厂”,英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使英镑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和资本输出的主要货币。[6]对此,我们并不否认第一次工业革命对英国经济实力增强的积极作用,不过,容易被忽视的是英国工业革命之前在国内进行的金融技术革命及其作用。自英国走向民主法治的君主立宪制后,英国就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银行业和保险业:成立了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建立了大量由新兴资产阶级组成的股份制银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私信贷体系[7];此外,英国还形成了票据贴现体系,相继开展海上保险、财产保险和人寿险等保险业务,大力促进国债的发行和流通,形成了以债券市场为主、股票市场为辅的资本市场。英国上述关于商事法律制度的举措尤其是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使英国具有将未来收入提前变现的能力进而获得了充分发展国力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为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资本,更准确地,应当说英国金融技术革命使英国走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最终成为爆发英国工业革命的根本原因。如此一来,我们若将英国经济实力的快速增强只归结于工业革命,就未免存有偏颇,或者说只看到了直接原因而未指出根本原因即英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发达。因此,关于影响英镑国际化因素的逻辑分析应当是:促使英国的英镑成为国际货币的是英国的经济实力与对外贸易,而英国的经济实力的增强又依赖于工业革命的爆发,工业革命的爆发又以英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健全为根本原因,所以真正推动英国英镑成为世界货币的是英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经济实力并非一国货币国际化的根本性因素,从美元和英镑的国际货币角逐历史中也可以得出。早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就超过了英国,1912年美国更是成为世界最大的出口国,但是此时的美元并没有成为国际货币,相反美国的对外贸易仍主要以英镑作为贸易计价和结算货币。因为,彼时的美国缺乏解决货币金融问题的中央银行,法律又阻止美国银行从事信贷活动,国家的金融市场还缺乏流动性[8],种种商事法律制度的欠发达使美国尽管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也无法实现美元的国际化。该情形直到世界第一次大战期间才有所改变,美国于1914年建立了美联储,并对内积极鼓励美国银行发展票据业务,对外大力向世界推销美元,该举措极大地增强了美元的国际地位。而致使美元真正实现对英镑的赶超成为国际货币,除了美国方面的商事法律制度改革以外,英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变化也起了重要的作用。与美国不断深入推进商事法律制度改革相反,英国在经历了全球1929-1993年经济危机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经济实力减弱,但英镑并未因此在国际货币地位上落后于经济实力蒸蒸日上的美国,真正导致英镑失去光环的原因是英国在商事法律制度上走向了外汇管制的道路,制度的倒退使英国失去了制度资本,最终英镑的国际地位在英国商事法律制度后退以及经济实力减弱的双重作用下被美元所取代。所以,经济实力是一国货币国际化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真正起核心作用的是一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日本日元的崛起也验证了该观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经历了恢复时期和高速增长时期,1968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就赶超了英国和德国成为居于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9],但是经济实力的提升并没有使日元自然而然地走向国际化,真正推进日元国际化进程的是日本着手修改国内以“限制性条文”为特征的商事法制度,转而在有关法律中采取“自由贸易”原则。[10]虽然日本没能最终取代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国际货币,但与上述国家相同,促使日本日元国际化进程取得进展的同样是该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改革。

因此,对于一国货币及金融的国际化,历史经验所彰显的并非传统理论界所主张的一国的经济实力,而是一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哪个国家有更可靠的制度,其货币及金融国际化进程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并且,制度保障下的货币及金融国际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一国经济实力因素的限制,因为一国的经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变化状态,而一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则具有稳定性,所以在国家经济实力波动的背景下,制度往往能脱离经济起到保障一国国际货币地位的作用。对此,学者何慧刚就曾指出货币国际化有两种模式,“强经济-强制度、弱经济-强制度”[11],虽然该观点过于激进,但是其仍然深刻地揭示了制度对货币国际化的决定性作用,这点值得肯定。

既然商事法律制度才是保障一国货币国际化的根本,那么我国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就无法忽视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保障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的制度:以国际趋同的方式构建

不过,基于世界主要货币的崛起历史,主张在我国推进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只解决了认识层面的问题,要使该主张对我国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发挥实际作用,我们仍然必须探索实现该建议的方法,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以商事法律国际趋同的方式进行,但是在具体展开论证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何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国际趋同。

(一)本体论:法律制度趋同、法律制度国际趋同的内涵

我国法学界最早引入法律趋同概念的是学者李双元教授,现今法学理论对法律趋同概念的定义也多引用自他的观点,即“法律趋同指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展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的创立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等”。[12]该定义将法律趋同限定于不同国家主体之间,使得法律制度趋同与法律制度国际趋同混于一个层面。

然而,法律趋同也可能发生于一国内部之间,因为各个国家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国家领土范围内的法律尤其是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区别的现象屡见不鲜,犹如我国一国两制背景下的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就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美利坚合众国各州和地区的商事法律制度也略有差异,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同样如此。所以,将法律趋同限于国际层面并不周延。李双元教授的定义与其说是对法律制度趋同的解释,不如说是对法律制度国际趋同的说明。本文就将其界定为法律制度国际趋同概念的表达。至于法律趋同则应当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

因此,商事法律制度的国际趋同指的是不同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商事法律制度的国际趋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静态的结果,它既可能是主权国家有意识、有目的、自主、自觉地主导的过程,也可能是一国无意识、自发地推动的结果。现如今,我国推进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所需要的商事法律制度国际趋同必须走我国有意识地、有目的地、自主、自觉地主导模式。

(二)认识论:以国际趋同方式构建制度的原因及意义

笔者之所以首先认为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需要走商事法律制度国际趋同的道路,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当代货币、金融、贸易都属于商事行为,其法律制度都属于商法的范畴,而商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天然地具有国际性,该国际性与商法调整对象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有关,也与商事交易具有对外扩张性相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法的国际趋同既是国家间市场趋同的结果,也是各国商人的要求。在我国推行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战略的过程中,无视国际商事法律的趋同化现象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只在依赖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不但无法产生制度资本,还会因为我国制度的保守性降低人民币在作为贸易结算货币、投资等方面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就算我们强调商法的民族特色,刻意忽视商法制度本身的国际性,而主张完全从本国实际出发构建商事法律制度,我们也无法抹去世界历史所验证的事实,那就是世界主要国际货币的崛起以制度变革为核心,而仔细考究各国的制度变革措施便不难发现其中的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如建立中央银行、形成票据提现体系、发展证券市场等。我们无法验证英镑之后美元、马克、日元、欧元等国际货币的崛起是否依赖于在商事法律制度方面有意识地趋同于英国当时的法律制度,但是,美国、德国、日本、欧盟前后采取相似或相同制度改革措施的做法,至少说明了要促使一国货币实现国际化,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至少必须涉及协调贸易冲突的中央银行、开放且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等几大方面。因此,为了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至少需要在上述问题上与国际立法相趋同,该趋同是历史经验凝结的结果。更何况,美元、日元、欧元在货币国际化的相继成功也说明了该制度趋同的可行性,可以认为,走商事法律制度趋同的道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是世界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要求中国做出的选择。

(三)方法论:实现以国际趋同方式构建制度的方法

不过,正如美国早自1870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英国后,就已经在推行美元的国际化,但是国际经济实力的领先并没有使美元直接成为国际货币,直到美国走向金融制度改革,美元的国际地位才发生革命性变化。[13]德国、日本同样如此。这与上述国家未能洞悉制度的重要性有关,也与上述国家在国内商事法律制度建设上缺乏国际趋同的自觉性有关。

如果说美国实现美元赶超英镑成为国际货币之时,世界商法还在从国内法走向国际法的发展圈子,美国未能及时反应尚可理解,那么到了日本和德国推行货币国际化时期,商法就已经完成了摆脱国内法限制,朝国际贸易这一普遍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14]但是,日本和德国显然没有对此现象予以过多地关注,尽管最后为了实现货币国际化,两国都将国内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国际相趋同,但是该趋同并非自主、自觉的过程,而是外在环境迫使下的自发趋同。自觉性欠缺的结果就是一国货币国际化进程制度成本的增加。

因此,我国要走商法国际趋同的方式推行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进程,不但需要注意到制度对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的重要性,更要有意识地将商事法律制度国际趋同作为方法论进而构建有关制度。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外货币国际化进程中有关商事法律制度建设作为先前经验的宝贵性,更要自主地吸收域外国家制度建设的核心与精华,减少我国金融、制度建设的机会成本的同时增加我国推行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的制度资本。

三、制度的国际趋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基础

本文提出我国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应当走商事法律制度国际趋同的道路,对我国正在推行的“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框架: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制度的建设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推出的国际经贸合作倡议,该倡议横跨亚、非、欧65个国家,各个国家之间不但经济政治发展水平大相径庭,法律体系也相去甚远。对此,根据我国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远景与行动》,“一带一路”的框架思路是“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主要内容则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所以,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并没有被视为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关键。

然而,纵观世界大国的崛起历史,不论是殖民时代的西班牙、英国,还是二战后成为超级大国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建设都是国家兴盛富强的根本。就算是殖民时代的西班牙、英国对殖民地白银的掠夺,也都是以法律制度的输出作保障,西班牙征服美洲后,就将其贸易规则全面渗透拉丁美洲立法[15],英国同样如此。反观我国,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我国的对外经贸合作战略从未提及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无所谓法律制度的输出,而倾向于通过官方政治合作保障经贸交易。该做法不但使我国的经贸合作受制于政治风险,更是经常限于得不偿失的境地。

所以,我国推行任何经贸合作战略,当务之急并非获取国家间的政治合作,相反应当尤为重视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走通过法律制度输出保障国际经贸合作战略的道路。我国如今正在推行的“一带一路”作为加强国际经贸合作的战略就更应当汲取教训,转变方式,重视法律合作。

(二)框架的基石: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制度的国际趋同建设

而这里我们所强调的保障国际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主要指的是商事法律制度。并且,如同我国推行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的商事法律制度建设要以国际趋同的方式进行一样,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商事法律制度建设也应当采取国际趋同的方式。

以国际趋同的方式作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法律制度建设的方法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如上所述,“一带一路”倡议的所涉65个国家的法律各异,我国提出的法律规则若脱离国际立法潮流,不但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与尊重,还可能因为法律差异引发贸易冲突。并且,尽管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排名世界第二,但是我国并没有取得超级大国的地位,所以要使我国提出的法律规则为英国、德国的法律制度所认可,我们无法通过经济霸权实现,而只能以法律规则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获得认可,此时,走商事法律制度的国际趋同道路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消除隔阂产生共识。

因此,总的来说,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人民币及金融国际化一样,需要关注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与输出,而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又不能以“闭门造车”的方式进行,以通过商事法律制度国际趋同的方式构建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才能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人民币、金融国际化战略获得制度资本。


[1] 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2] 范健,南京大学南海协同中心、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凤玲,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本文系南海协同中心法律平台子课题研究成果之一。

[3] 参见赵柯:《货币国际化的政治逻辑——美元危机与德国马克的崛起》,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5期。

[4] 孙兴杰:《资本转移与荷兰的衰弱》,载《长江商报》2013年10月30日。

[5] 朱昊:《十七世纪“海上马车夫”的崛起》,载《财政金融》2011年第12期。

[6] 李清娟、宋浩亮:《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漫漫长路及未来发展趋势研究》,载《科学发展》2012年第12期。

[7] 参见赵婧:《英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浅析》,载《商业时代》2011年第1期。

[8] 参见韩龙:《美元崛起历程及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12年第10期。

[9] 参见付丽颖:《中日货币国际化比较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10] [法]马克·皮尔萨克:《日本的金融体制和日元的国际化》,王苏民译,载《外国经济参考资料》1980年第9期。

[11] 参见何慧刚:《东亚货币合作与人民币国际化》,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2] 李双元:《中国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问题》,载《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 参见韩龙:《美元崛起历程及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12年第10期。

[14]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15] 参见夏秀渊:《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