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北欧廉政文化的形成
有些人认为,北欧形成清廉政治的主要原因是在长期的文化浸淫下,从国家元首到一般官员,再到普通民众都形成了厌恶贪腐,崇尚清廉的心态。例如,芬兰的《晚报》2002年曾经披露,前文化部部长苏维·林登仅仅因为批准为其拥有股份的一家高尔夫公司提供了18万欧元的政治赞助而遭到民众抨击,最后被迫认错辞职。而笔者认为,这种论证方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贪腐现象在哪一个国家都是遭人唾弃的。在一些国家,由于腐败盛行,造就了由腐败而结成的利益集团,甚至形成了所谓的“腐败文化”,这种文化也影响了民众心理,认为不行贿,寸步难行。但是,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明,是腐败盛行的事实影响了民众心态,而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没有进入到“体制”之中的普通民众而言,对腐败都是深恶痛绝的,对清廉的政治都是向往的。而至于利益集团的心态,也是由长期的制度环境造就的。
尽管在任何语境下探讨廉政问题,制度相对于文化等意识形态的要素都更为重要,但不可否认的是,文化对于制度的反作用力始终是存在的。
一、北欧的历史文化历程
“北欧”只是一个基于地缘上的政治地理性名词。具体而言,“北欧国家”特指北欧理事会(Nordic Council,以下简称NC)中五个具有主权的国家:冰岛、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以及其各自实行内部自治的地区,如法罗群岛。而这五个国家恰好都位于欧洲的北部,那里冬季漫长,气候寒冷,夏季短暂,也非常凉爽。其实,对于“北欧”的概念,我国从未拿出一个权威的系统解释,因此“北部欧洲”“北欧”“北陆”“北廷”“斯堪的纳维亚[2]”等名词出现了混用状态。
北欧的大部分地区自然环境寒冷,对于人类而言生存环境恶劣。因此,最初的北欧人由于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难以凭借一己之力生存下去,不得不团结互助、包容和协作。这也与北欧国家之后文化的形成息息相关。
北欧五国在发展上有基本共同的历史,因此在文化和社会形态上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在黑暗时代,现在的挪威、瑞典、丹麦和冰岛所在的地理区域有基本相似的文化,其语言都是古诺尔斯语,宗教都源于北欧神话。公元1000年左右,基督教传入该地区,而基督教的本土化导致了三个独立王国——丹麦、瑞典和挪威的形成。从12世纪开始,现在芬兰所在的地区开始逐步融入瑞典,形成了瑞典王国;而冰岛、法罗群岛、设得兰群岛、奥克尼群岛、格陵兰和大部分苏格兰和爱尔兰则属于挪威。随着这个时期宗教改革的展开,现在北欧五国所在的地区都接纳了路德教。14世纪时,丹麦、挪威(连同冰岛)和瑞典(连同芬兰)组成卡尔马联盟(Kalmarunionen,1397年—1523年),接受同一君主的统治。后来丹麦在联盟中崭露头角,成为联盟的主导。16世纪初,瑞典重新组成独立王国,但仍然受丹麦支配,直至1814年挪威(不包括冰岛)被割让给瑞典王国,其力量大为增强,这种支配才告完结。这个时期,冰岛、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仍然属于丹麦。17世纪之后,瑞典跻身欧洲大国的行列,但之后开始逐渐失去其领土,1809年甚至失去了芬兰——芬兰成为附庸俄罗斯沙皇的自治芬兰大公国。1905年,开始于19世纪的瑞典和挪威之间的联盟结束,与此同时,旨在统一瑞典、挪威和丹麦三国的斯堪的纳维亚主义兴起,但成效不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及俄国十月革命期间,芬兰成为独立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4年,冰岛从丹麦独立出来,但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至今仍为丹麦领地。至此,其后在1952年组成的北欧理事会上其成员国才全部成立。
在近代的各种战争中,北欧五国大多保持了中立。
具体而言,丹麦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均宣布中立,但其在1940年4月至1945年5月期间被德国占领。
丹麦—挪威联合王国根据1814年《基尔条约》(Treaty of Kiel )分治之前,冰岛是挪威王国的殖民地,此后成为丹麦的附属国。1874年,丹麦政府给予冰岛有限的自治。1918年,冰岛在内政方面进一步获得了类似于保护国的独立和主权,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仍由丹麦保留。1940年,德国占领丹麦,同年盟军占领了冰岛,丹麦王国继续保持对冰岛在法律上的统治直到1944年冰岛共和国建立。新的共和国是北约的成员国,并于1949年和美国签订了防卫冰岛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美国在凯夫推维克(Keflavík)设有军事基地,直到2006年9月底美军才单方面撤出。截至目前,冰岛还没有自己的军队。战后几十年来,冰岛的经济依赖于渔业,并因为这一生物资源和周边国家发生过数次冲突,其中包括和英国之间著名的“鳕鱼战争”。近年来,由于对重工业的大量投资,冰岛的经济逐渐多样化,炼铝业发展起来,经济领域不断自由化和私有化。冰岛是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以下简称EEA)成员,但从未申请加入欧盟。
挪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保持中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德国占领。在此期间,吉斯林作为德国傀儡建立独裁政权,迫使当时挪威的哈康国王流亡英国。1945年挪威获得解放;1957年哈康七世逝世,其子即位,称奥拉夫五世。1949年,挪威参加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北约;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ATO),1959年加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下简称欧贸联;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EFTA)。
瑞典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也均保持中立。1808年瑞典出征俄罗斯失败,使本来属于其领土一部分的芬兰开始受到俄国影响。1809年,瑞典在瑞俄战争失败后,最终将芬兰割让给俄罗斯。芬兰成为俄罗斯的大公国,1812年迁都赫尔辛基,1917年12月6日宣布独立,曾试图成立王国,但最终于1919年成立共和国。1940年芬兰在芬苏战争(冬季战争)战败后,被迫向苏联割让东部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1年—1944年德国进攻苏联,芬兰参与对苏战争(继续战争)。1944年2月,芬兰作为战败国与苏联等国签订了《巴黎和约》。芬兰一直未加入北约,1955年加入北欧理事会,1986年加入欧贸联,1995年退出欧贸联,转投欧洲共同体——欧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EU),1999年创始加入欧元区。笔者认为,北欧五国中大多数国家长期中立地位的保持使其更为关注自身经济的发展,也是其经济富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上述历史来看,北欧五国的历史文化进程从来就没有完全割裂过,它们彼此之间一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除了芬兰和冰岛实行总统制外,丹麦、挪威、瑞典三国的政体均为君主立宪制。执政党——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 治理腐败的成效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北欧五国的政策更是具有了共同的特色,如所有北欧国家都有由税收支付的庞大的公共福利体系,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的立法政体,主要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上台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导。此外,北欧五国语言传统上的一致性[3],宗教文化上的同源性[4]以及发展历程上的纠缠性,也导致了其经济发展上基本步骤的一致性和特色法律系统的形成。
二、北欧富足的经济对廉政心态和文化的影响
从欧洲的角度而言,北欧的总面积为130多万平方千米,人口密度较小,而资源丰富,因此人均资源的占有量很大,这就为国家社会福利事业的开展和社会福利政策的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家在运用税收手段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过程中,由于资源富足,对于北欧的国民而言,最大程度的平均分配是实现公正的最佳途径,因为即使在平均的状态下,实现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也是比较容易的。在没有生活后顾之忧的状态下,富足仅仅是锦上添花的事情,而不是一种必须。人都有生老病死,富裕的人在富裕的时候多纳税,以保障自己在出现意外情况时仍然能够享受比较安逸的生活,这是一个很现实,也很容易让人接受的选择——当富足的生活唾手可得,何必费更大的力气去争夺不当利益?相反,如果一个国家资源较少,平均分配会导致大家都很贫困,这就会造成恶性的资源分配竞争,而在恶性竞争中,贫富不均是必然的,人的心理也容易失衡,甚至可能会催生出恶的制度,以维持这种竞争下的资源分配态势。因此,在北欧,相互攀比和心理失衡的现象很少发生,心理失衡导致的不同社会阶层对抗甚至恶性对抗的局面更是鲜见。
北欧各国均实行普遍的、民众共享的福利制度。以芬兰为例,芬兰的收入分配政策可谓“杀富济贫”“社会均富”的收入分配政策。芬兰的面积约为33万平方千米,总人口数量为548万(2015年),人均月收入约3000欧元,这个数字与欧盟国家相比是比较高的。在北欧,月最低生活补助约1300欧元,个税累进税率12%至50%,在高税收政策调节下,贫富差距不大,没有贫困和无家可归的群体,也没有十分富有的人群。幼儿园老师与警察署长的税后收入相差无几。而对于收入特别高的群体,可能还会为了逃避高税负而移民。[5]在这种福利制度的前提下,公务员无论在社会地位方面,还是在薪酬水平方面,均享有较高的待遇,也没有退休之后得不到良好经济保障的后顾之忧;而相对于这种高福利保障,公务员贪腐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果发现其存在腐败行为,即使不受到司法追究,也会被从公务员行列里剔除出去,其原来生活的社会圈子也会拒绝其再行进入,代价不菲:贪腐所需要的勇气是巨大的。因此,北欧各国的贪腐案件非常罕见。比如,瑞典的一位女检察长说,她当检察官32年来,从未受理过一起官员腐败案件。对于瑞典政府高官而言,住普通住宅,自理家务,开私家车上下班及出行是特别普遍的事情。在廉政文化的影响下,瑞典人认为腐败行为是天理难容的,幻想通过腐败发财的人也是鲜见的,因为那是不可能的,也是羞耻的。1995年,瑞典前副首相萨林女士就是因为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引起非议而被迫辞职。
显然,对这种公平的普遍认同的民众心理形成了廉政文化的特殊基础。由此,北欧官员的平民化特征是十分明显的:特权感对于官员而言是绝对没有的。总统上下班骑自行车,市长上下班坐公交、地铁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为了配合这种平民化,更是为了杜绝反平民化状态下的腐败,北欧各国的政府都纷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请客吃饭标准,每顿饭一菜一汤,官员们无一例外。“从住宅上看,北欧国家的官员和普通民众一样,不分级别、头衔,一律居住在普通的住宅区。”[6]
相应地,北欧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廉政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在这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公务员队伍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是北欧国家关注的重点,但与此同时,司法和执法系统的廉洁性教育也是它们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瑞典和芬兰,在中学阶段就开始培养学生的守法观念,法律基础教育课程是中学开设的必修课程;公务员在接受录用的过程中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1923年,瑞典成立了反贿赂研究所,专门负责宣传有关法规,同时开展咨询活动。丹麦在廉政建设中也主张重视事前教育,道德教育、廉洁教育和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务员,则更加重视廉政教育。学生大学毕业后进入公务员系列,就要接受频繁的培训,以使其清晰地界定“腐败”的界限。以警察群体为例,针对警察进行的包括内部的纪律教育、价值观教育在内的职业道德教育是经常性的。同时开展警察工会活动,以培养警察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此外,常态性的纪律状况统计和分析也是必须开展的,以防范各种违纪和腐化苗头。总的来说,北欧各国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针对包括企业在内(主要是预防企业的行贿行为)的各方主体的廉政教育工作。
在廉政宣传过程中,北欧各国政府同时表现了对制度的依赖,其认为制度比道德水准更可靠。例如,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北欧各国普遍建立了严密的政府监督体系,使政党自我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普通民众监督构成一个完整的廉政监控体系。在这种体系下,官员想贪污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北欧各国的官员都向民众呈现了一种清廉的姿态。官员的自我示范作用和长期的廉政宣传教育,使北欧各国的廉政文化氛围极其浓厚,侵吞社会财富、贪污受贿等行为被全社会所鄙夷和痛恨,追究这些行为的积极性也极高。这种对廉政的全民的高度认同所形成的廉政文化无疑在北欧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北欧独特的法律体系的历史形成
北欧法律制度的形成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十分独特,其既不能归为普通法系——因为北欧的法律不能回溯到中世纪的英国法律制度体系,其发展历程是完全独立于英国法的;也不能完全归于大陆法系——因为在北欧的法律发展过程中,罗马法的作用微乎其微,而且北欧各国至今仍然没有编纂任何一部类似于《法国民法典》或者《德国民法典》的法典,而这种法典编纂又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不过,相比普通法系而言,北欧的法律体系还是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为普通法系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法官的选拔、形成及英雄般的地位,以及普通法系国家标志性的判例制度,在北欧国家的法律中几乎是找不到的。[7]确切地说,由于地缘关系的密切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历史发展的相似性,北欧各国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存在极其密切的亲缘关系,基本具有相同的法律范式,可以将其归为一个独立的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8],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并行。
如前所述,北欧的历史文化进程一直就是相互纠缠在一起的,从未完全割裂过,这也造成了其法律体系在历史发展历程上的相似性。日耳曼法是北欧各国法律共同的历史基础,但是在北欧不同的地区,其发展进程中很多方面已经偏离了罗马法。12世纪到14世纪之间,北欧法律的立法形式表现为大量的地方法,这种地方法的特征就是零散而不统一。从14世纪开始,北欧法律的统一化过程由瑞典发端,经由丹麦而得以展开。1683年,丹麦法典施行;1687年,挪威法典施行;1734年,更为细致的瑞典法典施行。在这一过程中,北欧的立法语言趋向于简单化和大众化,逐步抛弃了大陆法系理论推演性和教义性的特征,规则的制定更为具体而明了。当然,这个过程并不能认为其与大陆法系传统完全割裂。毕竟,瑞典和大陆法系法学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因为在17世纪,瑞典经由30年战争而成为强国,在欧洲政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相应地,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律思想也流入了瑞典。在17世纪瑞典的司法实践中,罗马法在契约制度、破产制度等诸多领域都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
拿破仑时代,也是瑞典和芬兰之间、丹麦和挪威之间长达数百年来的结合关系的破裂时期。随着“法国大革命”带来的自由、民主等思想在北欧地区的蔓延,斯堪的纳维亚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和语言独立性意识不断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呼声也在增高,妇女与男子平权的思想从萌动到高涨,以至于到了19世纪中期,丹麦和瑞典先于典型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实现了法律上的妇女解放。
到了19世纪后期,北欧各国又开始了在立法领域中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的兴起还是与其共同的历史文化渊源和民族感情分不开的。同时,商贸的发展和交通的逐渐便利也增加了这种合作的可能性。此外,语言方面的相似性也是这种合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尽管北欧各国都有自己的语言,但除了芬兰语之外,其他各国的语言都是十分相似的。北欧各国就单个国家而言,人口都比较少,各国的案件整体数量有限,因此司法实践经验在单个国家略显不足,而这种合作带来的经验上的交流和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使北欧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财产法、买卖法、契约法、家庭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等诸多领域,北欧各国一般都是先进行统一立法,然后再在各国分别实施(可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律的名称会发生变化)。
总之,近代以来,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法律既保持了欧洲大陆法系的一些固有传统,又保持了自己显著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地缘上的亲近性、语言上的相似性、人口和经济发展上的均衡性、政治上的彼此包容性与文化上的相互认同性都不断促使北欧法律制度建设上的同化。其廉政建设的过程也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北欧各国廉政建设制度和进程呈现了高度的相似性和统一性,这也为其廉政制度的有效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欧国家反腐败立法的进程开始得很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对于这方面立法的宗旨,北欧国家一直坚持的是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但更重视预防的原则。
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分别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其《刑法》也对贪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1920年,芬兰制定了《公务刑法》,并且在之后根据时代的发展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该法,如果公务员受贿罪成立,最高刑罚为4年,同时永久性免职。被纳入公务员受贿范围的不仅包括我们常见的金钱和实物,还包括特殊(低利息)贷款,以及各种款待和免费服务或者待遇,比如免费旅行,授予荣誉头衔。由于监督体系的有效开展,芬兰的贪腐行为极少,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受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芬兰因此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相比而言,丹麦没有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丹麦刑法典》(Danish Criminal Code )的有关章节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滥用权力以牟取个人私利”是丹麦刑法对腐败的解释。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丹麦对贪污罪的处罚幅度较高。[9]对行贿行为的刑罚是罚款或者不超过3年的监禁;对受贿行为的量刑则是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处以罚款或者不超过6年的监禁。此外,丹麦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所有预算都要经过财政部的批准和使用上的监控。对这种预算的使用的规定特别细致,例如在差旅方面,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公务人员出差时的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乘坐飞机的只能坐经济舱;出差时原则上应当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一般不能打车,除非当地没有公共交通;在出访第三国时,如果是官方代表团公务出访,一般不能在没有公务活动的国家过夜,除非当天没有返程的交通工具。丹麦近年来的贪腐案件也极少,而且数额都不大,如有人为了提前拿到驾驶证,给承办官员送了500克朗(约合600元人民币)。北欧反贪方面的法律一般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本国人,如果外国的公务员或企业雇员在本国行贿或受贿,刑法等法律对他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