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冰岛的反腐及廉政建设举措
一、立法举措概况
冰岛《刑法》(Iceland's General Penal Code )明确规定,腐败是犯罪。其中,对贪腐类犯罪认定的最重要的刑法内容是,将以下行为都认定为犯罪行为:冰岛公职人员主动索贿和被动收受贿赂(第109条第1款和第128条第1款);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和受贿(第109条第2款和第128条第2款);利用影响力交易(第109条第2、3款);私营部门的行贿与受贿(第264条第a款)。主动行贿(国内、国外)的刑罚制裁从30天到3年监禁不等,而被动受贿的最大惩罚是6年监禁。法人(如国有企业或私企)如违反《刑法》第109条和第264条第a款(公共和私营部门行贿受贿),则将受到罚金处罚。此外,他们还应对通过中间人实施的腐败行为负责。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2013年后续报告》(The OECD Follow-Up Report 2013),2012年,一个旨在加强对贪腐行为惩罚力度的议案被提交给了议会。该议案将把原《刑法》第109条规定的主动型的海外贿赂行为的最高处罚由3年监禁增加到4年监禁,同时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部分进行修订,将国有企业经理和员工的贿赂行为包括在内。其他抑制腐败犯罪的法律措施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道德准则》(2012年)(The Code of Ethics for Staff in Government Offices )(2012)和《部长道德准则》(2011年)(Code of Ethics for Ministers )(2011)。
此外,《2006年政治协会财务法》(The 2006 Act on the Finances of Political Associations )制定了关于披露财务及给政党和候选人捐款的规定。冰岛是许多国际法律反腐承诺的签署国,其中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和欧洲理事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Criminal Law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
冰岛并没有严格限制公务员从商,但为了防止政府雇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腐败,1996年生效的《政府雇员法》(The Government Employees Act )明确规定:在担任政府雇员期间,如果某一雇员打算为另一个政党工作、参与企业管理或成立一个公司,必须向雇用其的部门说明目的。无论上述工作是否与其岗位工作冲突,无论部门是否禁止其参与上述工作,该部门均应在两周内告知雇员。如果上述工作性质与其政府雇员的职责不相符合,部门将禁止其从事这类工作。禁止其从事这些工作,出现争议时可将争议提交给部长。
在冰岛,除了所谓的“政府雇员”之外,被称为公务员(public servant)的职位也很广泛,包括(1)议会职员领导、国家审计长和议会监察专员;(2)总统秘书、各部门的常任秘书、各部门办公室的主管、在外交服务中的各大使、参赞;(3)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秘书和地区级法院法官;(4)冰岛主教、主教牧师、大教堂教长和牧师;(5)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官;(6)司法部副部长、国家调解人和儿童监察员;(7)地方执行长官、国家警察局局长及副局长、雷克雅未克警察局局长及副局长以及国家警察学院院长和警官;(8)国家海关署署长、雷克雅未克海关署署长和海关官员;(9)国家监狱狱长、地方监狱狱长和监狱看守;(10)国内税收主管、税务调查主管、税务委员会全职委员和税务办公室领导;(11)地方医生和地方护士;(12)国家兽医、地方兽医和鱼类疾病兽医;(13)政府机构领导和上述外的国有企业领导。公务员的任期为5年,如果违反职责(这种职责中很大一部分是廉政职责),则必须离职。立法规定,如果公务员故意违反职责,将被临时解除职务,并应由专家委员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来判断是应该永久解除其职务,还是恢复其职务。政府机构或雇员可依照刑事案件程序提交案件进行调查。如果一个公务员承认其应受处罚的行为,该行为依照《刑法》第68条可能会解除该公务员的职务,则该公务员应被永久解除职务,无须通告。
冰岛还是反腐败国家集团的成员。根据欧洲委员会的2012年进度报告,冰岛已经起草了《刑法修订案》,此次修订《刑法》主要是为了充分落实《反腐败国家集团合规报告》(2010)(Compliance Report )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0年第三阶段报告》(The Phase Three Report by the OECD )的建议。然而,议会还没有采用该修正案。
二、政府反腐策略
冰岛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反腐策略协调反腐措施和目标,但欧洲委员会2012年进度报告认为,冰岛在制定反腐政策,尤其是反腐法律措施方面取得了整体进步。例如,冰岛政府在腐败最容易产生的公共采购领域进行了积极的立法;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以使行政环境更为透明,同时加大电子政务的发展力度,为廉政和透明的政务助力;疏通公民对于官员不廉洁或失职行为的举报途径。
(一)公共采购
冰岛的公共采购由《2007年公共采购法》(The Public Procurement Law2007)进行规范,由隶属于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的国家贸易机构(Ríkiskaup)进行管理。采购规则符合欧洲经济区标准,大体按照平等对待、无差别待遇、透明和均衡的原则制定。
欧洲委员会2012年进度报告认为,冰岛的公共采购程序成熟完善,显示公共采购发展得很好,规则的一致性和执行情况足以达到欧盟成员标准。依照《2007年公共采购法》,对于那些已被裁定为犯有包括贿赂和腐败在内的刑事罪行的公司,鼓励公职人员终止或禁止它们与国家进行任何采购。
然而,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0年第三阶段报告》和《2013年后续报告》,公职人员并没有采取尽职调查措施来检查申请方是否有过犯罪前科。[1]
(二)政务公开
冰岛的电子政务比较成功。冰岛统计局2012年报告(Icelandic Statistics Reported in 2012)显示,近75%的人从政府网站获取过信息。政府鼓励通过立法使用数字签名和电子存档,例如《公共管理法》(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ct )。
政府应定期向公众提供政府活动信息,如通过公布电子报告、总结重大项目或发布其他类型的材料。
政府应系统地提供电子版的案件卷宗、材料清单及材料本身。数据库和数据文件也应如此。政府在处理时应谨慎,以免侵犯个人或公共利益。
部长应依照该法向议会提交定期报告,包括有关扩大公共信息获取的成果;还应在制定五年期信息政策中采取主动,准备好与公众、冰岛记者联盟、当地政府组织、公共档案馆、大学及科学社区的档案管理员进行商议。商议的一个目的是满足民主社会对成熟、可靠信息的需求。
除了定期公开的电子政务之外,如果相关人士有特殊的需求,还可以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获取自己需要的材料和信息。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不可能详细说明具体材料和事件,请求可能不会被接受。然而,在拒绝请求前,须向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更加准确地说明请求的机会。基于此情况,为了便于当事人详细陈述获取材料的理由,政府须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事件明细。
特殊案件中,满足以下情况时,该请求可能会被拒绝:(1)处理该请求需要大量的时间或精力,由于此原因认为完成这些工作是不可能的;(2)有明显迹象表明提交的请求是出于非法目的。
对于是否同意材料获取请求,有关部门应尽快作出决定。请求答复不应超过7天,否则须通知申请人延迟决定的原因和预计决定时间。在决定获取有关私人利益、政府或个人处理请求的材料前,有关部门应要求信息相关人员解释是否认为该信息需要保密,此申请也须在7天内答复。但是,获取材料用于研究使用时,处理请求的期限为20天。
(三)举报措施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3年后续报告》,2012年5月,冰岛正式通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要求公职人员有义务报告工作中的可疑或违法活动。2011年3月,冰岛正式通过《部长道德准则》,要求部长对员工关于违背行为道德准则或非法活动的举报做出反应。此外,2010年修订了《政府雇员法》,规定公职人员不应因举报可疑非法活动或违反道德准则行为而受到任何形式的责难。但私营部门没有这类的预防性措施。
三、非官方反腐活动
(一)媒体的作用
冰岛《宪法》保证并保护言论自由, 1996年实施的《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96)保证人人都可以获取政府信息,且不要求提供获取信息的理由。
近些年,一些记者引用诽谤言辞被判诽谤罪,但2011年通过的《媒体法》(Media Law )规定,记者不再对引用可能是诽谤的言辞负责。一项名为《冰岛现代媒体计划》(The Icelandic Modern Media Initiative ,以下简称IMMI)的立法提案从2010年起就在等待议会批准。该提案旨在把冰岛转变成一个全球安全港,为媒体、博客和举报人提供前所未有的透明环境和法律保护。
尽管相关人士为推进该计划进行了很多游说,但通过该计划的工作进展仍然很缓慢。自由的媒体环境使媒体在监督政府行政方面得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媒体由此可以发挥其“无冕之王”的作用,真正作为社会的“第四种权力”而存在。媒体在批评和披露有关腐败的信息时不必担心自己受到政府的报复和司法追诉,这对于一个国家的廉政建设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民间团体
冰岛《宪法》保护集会和结社自由,自金融危机以来,集会和结社行为已在实例中出现过几次,并未受到政府的限制。许多非政府组织自由运作,并在各个领域与政府广泛合作。冰岛没有直接处理与腐败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而且美国国务院2012年报告中指出,冰岛没有任何参与反腐的政府机构主动与民间团体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