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本课题组认为,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这种作用还将长期存在,但是,其作用和影响的趋势是越来越小。
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促进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因素。要使那些落后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社会规范消亡,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必须消除这些落后的民间社会规范存在的根基,即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这些落后的民间社会规范存在才能真正消亡。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各种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存在冲突,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冲突,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间社会规范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适用是有着深厚的基础的。基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和社会关系,民间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适用,有其合理性,适用民间社会规范解决纠纷,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更有效,更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如果一律以国家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有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会激化矛盾。因此,国家法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作一些让步。
要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融合。要有效地向民族地区农村推进国家法,必须创造相应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尚不具备而强行推进,既会遇到阻力,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民族地区农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存在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国家法律宣传不够,民族地区农村群众仍然大部分是法盲,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从而未能树立起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更重要的是,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习惯法、村规民约等民间社会规范,还在一些民族地区农村发挥着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村民认同这些社会规范。因此,在民族地区农村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仅仅依靠宣传和灌输,更重要的是在民族地区农村为村民接受先进的法治文化创造条件。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宗族势力仍然存在,是制约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的新问题,也是影响到农村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要通过国家法的强力推进消除这种影响。
解决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各种纠纷,维护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稳定,需要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1]孙国东:《法律人类学介评》,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46页。
[2][日]汤浅道南、小池正行、大仲滋:《法人类学基础》,徐晓光、周相卿译,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3]张永和:《法人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诞生及其他》,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第23页。
[4]张冠梓:《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