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一、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笔者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法人类学为视角》这一课题作为研究点,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是全国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部署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构建和谐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法治的建设,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新时期民族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对促进民族地区的农村的稳定、繁荣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为如何增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好不同民族的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关系,为使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群众树立起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建设和谐社会,是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在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民族地区的独特情况,发挥自己的主动权和灵活性,为实现本地区的和谐发展进行必要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值得深入研究。
第三,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实现法治具有特殊性。在一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存在着多元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共同发挥作用。多元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其中民族风俗、习惯、习惯法等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尤其值得关注。这些民间社会规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什么?这些民间社会规范对民族地区农村的和谐稳定有没有消极影响?如果有,如何消除这些消极影响?如何消除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促进两者的融合?国家法向民族地区农村有效推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民族地区农村怎样实现法治?法治怎样才能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这些问题,学界并非没有思考,但是,似乎难以对症下药。因此,本课题拟另辟幽径,从一个新的角度,即法人类学的角度,运用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为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科学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