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母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案件重现
2012年9月,张某和赵某喜结连理,婚后两人生活幸福。张某在外经营生意,赵某在家料理家务,日子过得平静而温馨。2013年底,两人的儿子出生了,给家庭生活增添了更多的欢乐。但是,好景不长,随着张某的生意越做越大,应酬活动越来越多,张某没有时间陪妻子和孩子,对家的依恋越来越少。赵某几次跟张某沟通了这个问题,但是张某并不理会,还经常抱怨妻子不理解自己的努力。两人经常为鸡毛蒜皮的事情争执,赵某厌倦了这样的生活,提出了离婚,张某经过考虑也同意了。但是,对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两人互不相让。张某认为赵某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赵某认为张某只知道生意不会照顾好孩子。为了缓和矛盾,赵某做出了让步,提出了轮流抚养孩子的建议,张某表示同意。那么,离婚父母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离婚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抚养权时,是否可以轮流抚养孩子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都不愿意放弃儿子的抚养权,赵某提出了双方轮流抚养的提议,这个提议得到了张某的同意,这意味着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而且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支持的。轮流抚养孩子,可以让离婚后的子女得到同等的父爱和母爱,这对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都是有利的。在抚养孩子时,双方要尽到作为父母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