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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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

凡是君主希望的便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

严格地说,常识法律观念在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正是从19世纪末开始至20世纪上半叶,一般学者才普遍接受这种观点作为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这种观点原型与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及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的分析法学有着紧密联系。在展开论述20世纪英美法律概念学说之前,对这种学说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因为,20世纪英美法律概念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其基本观点进行了清理与批判。

从法律概念理论来看,分析法学的核心观念在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这一观念包括三个基本内容:(1)法律的命令说;(2)“实然”与“应然”的分野;(3)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摈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