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2.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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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客体(2015年已考简答题)
1.是指物权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物权的客体”与“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应将其等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指有体物。有体物虽然是物权的主要客体,但毕竟只是物权的客体之一,除此之外,法律上可得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等拟制物,可流转的财产权利,亦可是物权的客体。
3.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与物权的客体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4.物权客体特定原则(2015年已考简答题)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而且须为特定之物。也就是说,物权的客体须为特定的一物,学理上将此称为“”,并将其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既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则标的物须具有确定性,如果物权客体的边界不明,则其定纷止争的基本功能就不能发挥。同时,物权之享有当然须满足经济上的需要和效用原则,
(2)“物权客体特定”意味着什么?
①物权须以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一物为客体,不能在物的构成部分上成立独立的物权。例如,一辆机动车构成功能上的“一物”,物权应存在于整个机动车上,而不存在于发动机、车身、轮胎之上。当然,一旦车辆被解体而其零部件仍有利用价值,则因分离而独立存在的零部件也成了“一物”,从而成了一项物权的客体。
②物权以独立的一物为客体,原则上有多少个独立之物,就有多少个物权。
▲三、物的分类(2007年已考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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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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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的效力(简答题、论述题)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1.,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具有支配效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不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2.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单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3.一物之上客观上不能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而发生支配效力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性。
4.而非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的发生并立,不发生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内容与性质相容的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5.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在相容物权之间,顺位在先者得压制排斥顺位在后者而先行实现。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成立在先的,效力优先。但有例外: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质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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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
2.从权利的角度观之,可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六、物权请求权(2010年已考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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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权的保护(了解)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8.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简答题、论述题)
1.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上的区别——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唯担保物权有所例外。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至于给付行为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
3.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1)物权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效力,同时,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2)基于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性质,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即得向任何人主张。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
(3)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凭借物权请求权以保障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复,赔偿损失只是不得以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方法。而当债权不能正常实现时,主要的救济方法则是赔偿损失。
4.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的设定,法律上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
5.权利期限上的区别——债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不受诉讼时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