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1: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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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的研究对象(简答)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在法学中,逻辑分析是必要的,但经验的审慎判断更为重要。法学的论证除了概念和原理的推导外,现实的事例证明和针对案件所进行的利益衡量也非常必要。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价值取向性。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法学必须从价值的观点加以考察。它是反映研究者一定的价值立场或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笼统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从以下三个领域来考察:

(一)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无论是应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还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即使那些以法律思想为直接研究对象的学科(如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也并非完全能够脱离对法律制度的考察。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它们来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关系。所以,法学也必须研究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如果我们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某一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那就可以断定这种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否则就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切实际的法律制度,例如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根本不起作用的“书面上的法律”。这反映出“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别性、不一致性。而法学的任务恰好是要在这些不相对应、不相一致的问题上找到解答的方案或办法。它们构成了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