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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法学的概念
1.所谓,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一般认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2.在中国,先秦时期就有所谓“刑名法术之学”。汉以后有专事注释法律的“律学”兴盛。
3.是注释法学,而西方法学是批判法学。在注释和研究方法上,律学具有如下特点(简答):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即不重视条文本身,而是重视对生活的归纳。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偏向引经据典、罗列材料,缺乏分析性的、论辩性的结论。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4.乌尔比安曾对“法学”一词解释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5.西方“法学”的兴起离不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且与“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不无关联。19世纪末,西方法学的概念经由日本引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