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返还原物纠纷
13 合法占用的认定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大连石灰石新矿诉王运宏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大连石灰石新矿(以下简称大连石灰石新矿)
被告(反诉原告):王运宏
【基本案情】
大连石灰石新矿拥有坐落在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黄家村使用面积为34209.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途:采矿用地;类型:划拨)。庭审中,王运宏称其系大连石灰石新矿的下岗职工,大连石灰石新矿对此不予认可,称其系该厂的待岗职工。对上述陈述,双方均未能提供书面材料予以证明。
1996年4月1日,王运宏同案外人王运来开办了旅顺口区长城镇宏伟汽车保养厂,该厂的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长岭子村,经营者姓名登记为王运来。2013年6月1日,王运宏同案外人付丽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运宏汽车保养厂(王运宏),乙方:青泉轮胎维修部(付丽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运宏汽车保养厂的一部分租给乙方修补轮胎使用……,本协议租期为三年,从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第一年租金为3600元(每月300元),第二年租金为4800元(每月400元),第三年租金为6000元(每月500元)……”。同年11月15日,大连石灰石新矿下发了《大连新矿综合厂地块清理整顿通告》,王运宏、付丽华等人对该通告进行了签收,在签收过程中,王运宏经营场所所用的牌匾为“运宏汽车保养厂”。王运宏对经营场所悬挂“运宏汽车保养厂”牌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悬挂该牌匾仅是其为了招揽生意,其没有运宏汽车保养厂,并称自己仅有在工商登记的宏伟汽车保养厂,而宏伟汽车保养厂地处长岭子村,即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地址,地址从未更改,四至情况为:南临旅顺口区运输管理所,东临水泥路(水泥路对面即大连石灰石新矿矿区厂墙),北临废墟空地(含一住家),西临大连石灰石新矿综合厂厂房。并提供2000年1月10日,大连石灰石新矿出具的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能源转供入网审批表复印件予以证明其合法使用宏伟汽车保养厂。大连石灰石新矿对上述复印材料不予认可。
庭审过程中,大连石灰石新矿称,王运宏所悬挂牌匾为:运宏汽车保养厂的经营场所的四至情况为“图纸证上确认的J6至J7连线后方30×40平方米方形,大概的四至情况为东临水泥路,西临大连石灰石新矿综合厂厂房,南临旅顺口区运输管理所,北临废墟空地,且该四至地处旅顺黄家村,已占用了大连石灰石新矿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测绘图、旅顺黄家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占用确认函、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长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对运宏汽车保养厂实际经营者确认函予以证实,王运宏对四至位置认可,但称该四至处于长岭子村,对大连石灰石新矿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现大连石灰石新矿称王运宏所悬挂牌匾为“运宏汽车保养厂”的经营场所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应立即腾退其占用的国有划拨采矿用地。王运宏对此不予认可,称其经营场所的名称为宏伟汽车保养厂,该厂系合法占用土地,大连石灰石新矿应赔偿其损失15000元(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20000元,但未按期交纳反诉费,应视为放弃所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王运宏是否系合法占用大连石灰石新矿的土地。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运宏称使用“运宏汽车保养厂”的牌匾仅为招揽生意,其并没有“运宏汽车保养厂”一节。法院认为,王运宏认可其以“运宏汽车保养厂”的名义同案外人付丽华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中租期为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从时间上可明显看出,王运宏有以“运宏汽车保养厂”的名义将部分场地长期租给他人使用的信息。且在该合同中,未涉及任何“宏伟汽车保养厂”的信息及字样。同时王运宏在签收大连石灰石新矿向其送达的《大连新矿综合厂地块清理整顿通告》时,仍在使用“运宏汽车保养厂”的牌匾,故王运宏称仅是临时使用该牌匾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案涉王运宏所悬挂牌匾“运宏汽车保养厂”的四至情况,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即:南临旅顺口区运输管理所,东临水泥路(水泥路对面即大连石灰石新矿矿区厂墙),北临废墟空地(含一住家),西临大连石灰石新矿综合厂厂房。旅顺黄家村委会出具确认函,确认该四至处于黄家村地界,王运宏认为旅顺黄家村委会无资格对土地进行确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因此,村委会所证明事项如是在村委会管理职权范围和村务活动内的,如调解民间纠纷的证明、本村村民家庭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土地承包情况证明等等,因属于其职能范围,根据其档案所出具的证明是书证。王运宏在无证据推翻该书证的情况下,法院对黄家村委会出具的确认函予以采信,可以认定王运宏所悬挂牌匾“运宏汽车保养厂”位于旅顺黄家村地界。
最后,该案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系大连石灰石新矿以划拨方式取得,而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转让、出租、抵押,如将该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案大连石灰石新矿同王运宏就案涉土地如何使用,由谁使用无任何书面形式的协议,故王运宏占用案涉土地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王运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用大连石灰石新矿所拥有坐落在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黄家村内的案涉土地,应将所占用的土地腾退给大连石灰石新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运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所占用大连石灰石新矿的土地\〖南临旅顺口区运输管理所,东临水泥路(水泥路对面即大连石灰石新矿矿区厂墙),北临废墟空地(含一住家),西临大连石灰石新矿综合厂厂房,具体以旅顺口国用(2014)第100×××FZB土地使用证中的图纸坐标为准\〗;二、驳回王运宏的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运宏是否有权占有诉争土地。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占有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身份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即占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人得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不得对抗物权权利人的此项请求权。
本案审判的关键在于王运宏是否合法占有大连石灰石新矿之土地使用权。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案件中,是否“合法”, 即是否为有权占有,是确认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与否的必查内容。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构成为:请求权人享有物权,而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本案中,诉争土地属于大连石灰石新矿拥有使用权的划拨取得的采矿用地,而其与王运宏之间并无就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书面合同,更没有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王运宏也没有其他合法占有该土地的依据,但其将在该土地上经营的“运宏汽车保养厂”的部分房屋及场地长期出租给他人,构成无权占有,也构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故法院作出让王运宏腾退占用诉争土地的判决,而王运宏由于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土地,亦无证据证明石灰石新矿给其造成损失,最终败诉。
编写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