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或登记不明的,相关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周传梅诉赵庆栋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传梅
被告:赵庆栋
【基本案情】
周传梅生育一女儿,女儿出嫁后,其一人独自生活。周传梅有一处房产及院落,宅基登记在其名下。2005年,赵庆栋与周传梅协商,由赵庆栋把周传梅的房子拆除,并建两间新房供周传梅居住,周传梅搬入新房居住至2013年争议房屋被拆迁。
1991年5月11日,周传梅办理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使用者为周传梅,编号为0113102,独自使用面积为239.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宅基地,建筑占地为71平方米,家庭人口为1人。现争议宅基地无土地登记情况。
2006年11月,赵庆栋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庆栋,土地证号为东集用(2004)字第1125102号,使用面积为465.3平方米。由东阿县东建房产测绘中心绘制房屋平面图一张,产权面积为179.85平方米。
因周传梅与赵庆栋对拆迁安置补偿款发生争议,为明确权属关系致周传梅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涉诉案件的性质如何认定?周传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周传梅主张对案争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强调是通过老房屋置换取得,赵庆栋对此不予认可,并有房屋产权证证明案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周传梅亦认可房屋为赵庆栋所建,并且拆除老房子的木材已经处理,收益由周传梅取得。周传梅要求取得其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其提交的编号为0113102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审批表)显示案争宅基地的使用者为周传梅,但该宅基地在2006年11月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庆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中也有记载,即双方诉争的宅基地归属有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对周传梅本诉求,法院不予受理。因周传梅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涉案两间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庆栋名下,由此周传梅主张该两间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应待确权后确定归属。
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周传梅的起诉。
【法官后语】
该案最初立案案由是继承纠纷,但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并无继承关系。此类案件,在涉案当事人房屋实体权利处理,如房屋权属确认前,因房屋尚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有一个房屋登记问题。宅基地登记则有登记冲突的现象,该案宜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屋、宅基地属谁所有,是解决本案未登记房屋权属及宅基地归属于实际权利人,达到类似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有效方法。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途径和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人民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告知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
对于原告要求其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的诉求,案争宅基地在原告提交的编号为0113102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审批表)显示土地使用者为周传梅,但该宅基地在2006年11月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庆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中也有记载,即双方诉争的宅基地归属有争议,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对原告本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 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