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说明】本章共有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本法适用范围、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请求权、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这一章具有总揽全法的作用,以下各章、各条款均不得违反第1章中规定的精神。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条文解读
保护被侵权人不是抽象概念,不同时期保护被侵权人的含义既有阶段性,又有延续性。随着经济、文化发展,对人的价值认识不断深化,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对被侵权人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保护方式日趋多样。
关联参见
《国家赔偿法》第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产品质量法》第1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8)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9)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0)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4)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
(15)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16)发现权。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7)股权。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根据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包括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账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
(18)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9)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等。考虑到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 应用
1.当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诉诸《侵权责任法》?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而,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
2.因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吗?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审理?
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以案说法1】大四学生小魏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过程中,邻桌小孙要求小魏向其提供某题答案,小魏不予理睬,小孙气急败坏,在即将交卷时,小孙将小魏的试卷抢走并撕毁,导致小魏该科成绩为零,丧失录取资格。小魏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孙侵犯了小魏公平考试的权益,导致其丧失了读研深造的机会,这种公平考试的权益当然应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并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
关联参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21、39、55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5、16、17、18、30-50条;《婚姻法》第3、5条;《物权法》第39、42、56、63、66-70条;《著作权法》第10、31、38、47、49条;《商标法》第56-71条;《专利法》第59、62、65条;《公司法》第4、20、21条;《继承法》第1、3、4、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条文解读
被侵权人的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 应用
4.民政部门可否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中,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 条文解读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合法有效,其发生的依据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约定。第二,责任主体的财产如能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三种责任并行不悖,责任人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时,才出现民事责任优先的问题。
□ 应用
5.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如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其需同时承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刑事责任被判处罚金,且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金承担。
【以案说法2】李某(女)和王某(男)自2007年12月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后来,两人在相处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性格暴躁,生性多疑,王某对李某的父母也是非常的不友好。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加,李某对王某实在是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5月向王某提出了分手。王某怀恨在心并多次纠缠李某。2008年7月某日深夜,王某饮酒后爬墙进入李某居住的房间窗户外,见其正在窗户旁边的床上睡觉,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洒向室内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因烧伤致面容毁损,构成重伤。后王某被抓获,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对李某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38条;《刑法》第36条;《公司法》第214条;《证券法》第232条;《食品安全法》第97条;《产品质量法》第64条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条文解读
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别法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在于,就地域来说,一般法适用于一国的全部地域,而特别法适用于局部地域,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人而论,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人,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人,如《兵役法》;就时间而论,一般法适用于平时,特别法适用于特别时期,如《戒严法》;就事而论,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事,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事。
《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其他法律如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是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按照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原则上优先适用相关法律。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