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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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本章说明】本章共有6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上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六种情形,分别是过失相抵、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行为人免责、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以上6种情形下,如果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或者免除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关怀。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过失相抵”或者“与有过失”的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以案说法16】某日,孙某在地里干活,夜里感到有些口渴,就在附近王某承包的果园里摘了几个苹果吃,过了一会儿,身体就开始感到不舒服了。当时以为自己可能是得了感冒就没当回事,回家休息了,没想到越来越难受。症状表现为头痛、恶心、全身出汗、上吐下泻,家里其他人赶紧把他送到了乡里的卫生院,医生初步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后经调查得知,事发当日下午,王某往苹果上喷洒了一种叫做甲胺磷的农药,孙某正是吃了喷过农药的苹果才中的毒。孙某找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在本案中,王某在自己家的苹果上喷洒剧毒农药且没有采取任何的警示性标志是有过错的,但是,受害人孙某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擅自进入果园偷苹果也是具有一定过错的,因此可以减轻王某的责任。

关联参见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电力法》第6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免责的规定。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本章第26条关于与有过失的规定。

【以案说法17】史某是北京市某高校大一学生,从小性格孤僻,遇事不喜欢与人交流,与宿舍同学关系非常紧张。某日,史某因为琐事与室友发生争执后,独自一人来到铁路旁,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在给父母以及班主任发了两条告别的短信后卧轨自杀。事后,史某的父母找到铁路局要求赔偿,理由是高速运输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便铁路局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铁路局以损害是由史某自己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史某的死亡是她自己故意卧轨所致的,铁路局不承担责任,其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铁路法》第58条;《电力法》第60条;《民用航空法》第127、16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

“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案说法18】被告某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设置了施工标志板、路障和红灯标志柱,上述标志被孙某驾驶车辆撞倒,原告王某的车辆为避免冲入施工现场采取紧急措施,致使王某受伤,车遭受损害。在本案中,道路的安全性存在欠缺,但被告某施工单位作为管理者不可能毫不延迟地将道路修复到安全良好的状态,因此,被告某施工单位在道路的管理方面并不存在瑕疵。这些标志的损坏是第三人孙某的行为引起,被告某施工单位的义务只是防范危险引起损害,不可能通过付诸相当程度的努力防范其发生,故该方不承担责任。

关联参见

《电力法》第60条第3款;《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11、12、14条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条文解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 应用

15.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以外,在一般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将使当事人全部免责。若被告主张不可抗力全部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即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联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部分原因,而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也即在不可抗力和被告过错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主张不可抗力只能减轻被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那部分损失的责任,而不是全部。

【以案说法19】某日,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某市局部地区出现大风雷电和冰雹天气,风力为10级。当晚,钱某与另两名女工张某、赵某一起下班回家,行至被告某织造有限公司时,在被告的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边躲雨,围墙突然倒塌,3个人均被压住,后被他人送往人民医院抢救,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与赵某经医治后出院。后来死者钱某的4位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织造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被告认为,狂风暴雨和冰雹属于不可抗力,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被告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不可能克服与避免,因此,被告的围墙倒塌是任何人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属不可抗力,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围墙在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已达到相应的抗御值,未能证明当天的恶劣天气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也未能证明死者钱某行至被告围墙边躲雨与该围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提出本案适用不可抗力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本法规定,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被告应对其围墙倒塌致人伤亡的事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款;《铁路法》第58条;《邮政法》第4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作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根据是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卫的权利,属于受法律鼓励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公民本人、他人不受侵犯。

□ 应用

16.如何区分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刑法和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分别用以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防卫过当的判断上。在民事责任方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强调了“明显”和“重大”两个条件。这是因为刑事责任是诸种责任形式中最为严苛的责任,因此对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就应该规定相对严格的条件,而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作为救济补偿的责任形式,在适用条件方面也就宽松一些。

关联参见

《刑法》第20条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条文解读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