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角度
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有成本效益和合理性判断两个角度。
1.成本效益判断
实践中,不管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活动,风险总是伴随生产经营活动而存在。既然规避一切风险在现实中无法做到,那么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承受的范围内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如何界定某种风险是否属于 “合理”,引入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即通过对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进行综合权衡,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然后以此为依据确定进行怎样的风险管理投入,才能取得最大化的风险管理效益。
毋庸讳言,人力资源也是一种成本,如果经营管理不当,可能产生低效或者无效成本。例如不需要的职能、工作岗位或流程所消耗的成本;工作量不饱和的富余人员消耗的成本;遣散费用、工伤费用以及劳动部门的罚款、违法用工给员工造成损害支付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等违法成本等。即使合法用工,采用不同的用工模式和管理方式,成本也是不同的,例如,采用标准工时制就比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清洁劳务外包的人力成本高得多。
2.合理性判断
一个理论是否正确有3个标准:自洽、他洽和续洽。所谓的 “自洽”,系指理论体系自身不能发生内在矛盾,不能用诡辩那种方式胡搅蛮缠。所谓的 “他洽”,系指与理论体系自身所不能否证的其他尚属 “正确”的理论相融洽。当你还不能否证另一个理论时,你的理论就必须与这个理论相洽,否则你就不能自命为正确。所谓的 “续洽”,系指它足以覆盖新出现的相关现象以及行将发生的事件。换句话说,正确的理论体系必须对新出现的现象和事物,作出同样自洽和他洽的解释。比如,牛顿力学体系在微观世界被发现之前一直是正确的,能够通达地解释宏观世界。可是,当微观世界出现以后,牛顿的力学体系无法给予解释,于是它的正确性宣告终止。
法律也是一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中写道:“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法律虽然有自己的逻辑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定是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但是,判断一个理论是否正确,还有他洽这个判断标准。劳动法他洽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是否符合劳动经济学规律。这方面突出的例子有最低工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就业歧视、使用童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