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亚投资法律风险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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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资企业对伊朗投资的主要产业及法律流程

(一)市场准入

根据伊朗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首先,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其次,该投资活动应当有利于伊朗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就业机会或者国际市场的开发。

伊朗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五条规定,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是国家鼓励外国投资、处理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递交有关投资、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撤出的申请。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接到申请后,将初审意见提交外国投资委员会,委员会在1个月内公布书面审批结果。

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伊朗对于不同产业的不同准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税费,以便合法在伊朗开展相关业务。

(二)重点/特色产业

农业在伊朗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007—2008年度伊朗农业产值占GDP的9.3%。伊朗的主要农产品包括:小麦、大麦、茶叶、大米、棉花等。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43%。但是由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程度较低,伊朗粮食不能自足,每年10%以上的粮食依赖进口。伊朗盛产干鲜果品,是中东地区主要的生产和出口国,其中开心果、核桃、无花果、石榴、柠檬、猕猴桃、橘、柑等是主要出口产品。并且,伊朗是世界第一大藏红花生产国,总产量占世界总量的90%以上。

伊朗拥有储量巨大的石油资源,相应的石油工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非常重要。截至2011年年底,已探明石油储量1545.8亿桶,占世界总储量的11%,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存储地。伊朗已探明天然气储量33.69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17%,仅次于俄罗斯。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OPEC)公布数据,2010年伊朗原油净出口收入约为750亿美元,占伊朗国家财政收入的60%左右。伊朗油气业企业主要是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伊朗国家天然气公司。根据官方数据,伊朗每年可生产6000万吨石油。伊朗每年平均出口石油量约为1700万吨。2014年6月,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执行董事表明伊朗计划将年均石油产量提高至18,000万吨[7]。目前伊朗油气工业的发展导向仍然是增加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第一方面是鼓励与其他国家合作开发油气田,从而保持伊朗在OPEC中的石油份额;第二方面是积极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在加大开发油气资源的基础上扩展炼油工业等油气深加工业;第三方面是保持伊朗对油气田的主权;第四方面是发展里海地区油气的过境运输(将里海地区油气经伊朗输往其他国家);第五方面是增加天然气生产;第六方面是扩大天然气作为其他油品代用燃料的范围。这对于我国能源安全极为有利,因此我国企业应当积极抓住机会,开展相互合作。[8]

伊朗在海湾和西亚地区是工业强国之一。由于丰富的油气资源,伊朗工业以石油勘探开发为主,另外还有相应周边工业如炼油、石化等。此外,伊朗其他矿物资源也十分丰富,矿产种类较多,且各种矿藏可采量巨大。目前,伊朗已探明各类矿山达3800处,储量达270亿吨;其中,铁矿储量47亿吨;铜矿储量30亿吨,约占世界总储量的5%,位列世界第三;锌矿储量2.3亿吨,居世界第一位;铬矿储量2000万吨;金矿储量150吨。锰、硼、铅、重晶石、锑、大理石等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因此,钢铁、电力、冶金、有色金属、汽车零部件装配等工业发展较为迅速。此外,纺织业、造纸、食品加工、建材、地毯、家用电器、化工、制药、水泥和榨糖等轻工业发展也较为均衡。

根据伊朗第五个 “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伊朗加速了国民经济私有化的步伐,其中包括电信行业。2009年9月,伊朗电信和信息技术部(Ministry of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下属的伊朗国家电信公司(Telecommunication Company of Iran,TCI)在德黑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以78亿美元的总市值成为伊朗最大的上市公司。信息是当下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伊朗政府正积极引进外国先进通讯电信技术,对本国电信网络进行改造,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因此伊朗电信行业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伊朗拥有数千年的人类发展文明史,历史古迹保存较多,登记在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约4000个。此外,伊朗还拥有大量的自然景观,因此旅游资源极为丰富。伊朗旅游业从业人数占总人口的1.8%,2010年,伊朗入境游客总量超过280万人次。提高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一致做法,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最小限度地损耗自然资源,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据伊朗 《财经论坛报》2015年7月30日消息,伊朗民航组织副主席霍达卡拉米(Mohammad Khodakarami)日前表示,伊朗现有航班不足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正在考虑增加与欧洲、土耳其、丹麦、波斯湾国家和其他邻国的航线。外国航空企业对伊朗民航产业兴趣越来越大,很多国际航空企业希望向伊朗销售飞机、飞机设备、导航设备等,并争相开通与伊朗的航班。根据伊朗法律,外商投资只能占伊朗航空公司股份的49%,其余51%必须由伊朗合作伙伴占股。[9]

伊斯兰革命后,伊朗的银行全部收归国有,但该做法不符合世界经济发展潮流,不利于伊朗金融市场的发展。从2000年开始,伊朗政府批准可以成立私人银行。伊朗现行银行金融体系发展还不够完善,垄断现象明显,主要由中央银行和下属的10家主要商业银行组成,因此建立更多银行有利于加强银行间的竞争,提高银行效益,打破国家垄断。同时,伊朗一部分现有的国有银行也将逐步实现私有化,全方位实施银行业改革。

(三)发展规划

伊朗政府制定了一系列 “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旨在通过这些计划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纲领和指导。根据现行实施的第五个 “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伊朗政府决定加大私有化改革力度,降低国有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刺激市场竞争,增加经济发展的活力,积极推进国民经济结构改革;努力发展经济现代化,引入先进理念和技术,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融入国际经济发展潮流,与世界市场开展交流合作。

但由于欧盟与美国经济制裁仍在持续,伊朗经济能否按照规划发展,前景仍不明朗。

(四)投资法律流程

1.设立企业形式

外国资本可在伊朗设立代表处、子公司、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2.注册企业法律程序

企业应当向伊朗工业资产和公司注册局提出书面注册申请。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一系列附件,如注册申请表、公司书面申请注册函、母公司董事会决议、母公司章程、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母公司在伊朗主要代表授权书、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子公司资金来源说明、伊朗合同方出具的介绍信等,其中一些文件应当在母国办理公证,并且需要外交部和伊朗驻母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交的文件应当翻译成波斯语。最后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

3.承包工程项目程序

伊朗规定外国企业在伊朗不能独立承包工程,因此外资公司应当选取有能力承担项目的当地公司进行合作。外国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伊朗相关报刊、网站等媒体,可以从中获得招标信息。

重大项目一般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私营项目多委托咨询公司招标,有时也存在议标的情形。外国公司应当和伊朗当地公司进行合作,以符合伊朗对于工程项目国内资本比例的要求。招标单位一般需要投标公司提供本公司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相关项目取得的业绩。投标公司还应当按照招标公司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保函等文件。需取得政府许可的项目,外国企业应当与伊朗当地企业合作,积极配合以取得相关审批。

4.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

伊朗工业资产和公司注册局负责办理专利注册相关事项。注册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专利注册申请表,专利内容说明,并且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注册费。

办理商标注册的伊朗机构也是工业资产和公司注册局。企业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表,产品品牌、特性和等级,商标的各部分说明,并且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注册费。

5.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伊朗的外国企业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回报当地社会。企业从事的业务应当有利于当地社会,有利于增加就业和改善当地民众收入。外国企业所作所为应避免引起当地居民反感和抵制,注意产品质量,加强安全生产,避免安全事故,合理支付当地员工工资酬劳,妥善处理生产中的污染等,并根据财力可能积极参与赈灾、人道救助、慈善活动、公益事业,合理回报社会。外资企业人员在伊朗要入乡随俗,遵守当地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尤其应当注意伊斯兰教的各项规定,注意自身言行,不做损害国家和企业形象之事。

(五)优惠政策

根据伊朗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伊朗享有同本国投资者相同待遇。伊朗允许外资本金、利润以及其他衍生利益按照规定以外汇或商品的方式转移。伊朗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商品的出口自由。

此外,私人在伊朗投资应当获得许可,但对外资在私人经营企业的比例不设限制。

伊朗政府对重点扶持的行业给予特殊鼓励政策。如伊朗建立了专门的石化工业特区,在这两个特区内石化工业的原材料进口和外国投资均享有税收、审批手续和其他政策方面的优惠。此外,伊朗对钢铁行业、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清洁能源以及汽车制造等方面也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伊朗目前建立了基什、凯什姆、查赫巴哈尔、锡尔詹、安扎里5大自由贸易区。根据伊朗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允许进入自由贸易区的物品无须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可以转口到第三国,但应当遵守相关转口国家的海关法规。海关还提供活物存放服务。此外,各个省份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设立各类工业园区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伊朗对中国企业的保护政策

伊朗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经贸协定,对双方相互提供的经贸优惠和政策作出约定。2000年,中国与伊朗签署了 《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2年,中伊签署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此外,中国与伊朗还签订了一系列特殊协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国工商会和伊朗商会合作协议》、《中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与伊朗工业矿业和贸易部官员开展中伊产业园区合作的备忘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