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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几种情形。上述情形中,医生反复告诉甲要滴眼药水,否则会产生炎症,因此应当认为已经合理尽到说明义务。医生在手术中采取的诊疗措施也没有任何问题。因此,甲疏忽大意的行为属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