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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知,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经营者就应当启动召回机制。上述情形中,企业在得知风扇有漏电风险后,立即停产整顿,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了商品的召回机制,其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