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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在上述情形中,商家明知出售的不是天然珍珠,但还是对消费者做出了珍珠没有染色的承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除可要求退货外,还能要求三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如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