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或者其他原因,以及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会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也是一种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支付相应的对价。上述情形中,甲对乙作出的债务免除效力已经发生。将来不管发生什么原因,甲不能再要求乙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