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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店堂告示是否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知,诸如“谢绝自带酒水”“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上述情形中,店堂告示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给消费者强制设定了支付开瓶费的义务,因此这项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不用支付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