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3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上述情形中,甲为了少缴税费与乙订立了2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甲、乙在订立此合同时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完全符合前述的法律规定,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