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信用卡欠款所涉法律关系
根据持卡人的主观意愿、用卡行为、用卡结果等,将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
图:信用卡欠款所涉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完全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持卡人未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应当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责任。
二、行政法律关系
当持卡人的用卡行为超出善意,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致使无法归还,或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持卡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时,由于用卡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由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民事法律关系转换为行政法律关系;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偿还信用卡欠款的义务仍然由持卡人履行。
三、刑事法律关系
当持卡人存在以下任一用卡行为,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19号)等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时,将面临着我国如下刑事制裁: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作废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办理退卡手续的信用卡;挂失成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5.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若持卡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除上述刑事制裁外,《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时,持卡人仍需承担退赔 (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民事责任。
除信用卡诈骗罪外,持卡人可能涉嫌的信用卡类犯罪类型还有:《刑法》第177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如刷卡套现行为),《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通过上述三种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分析可知,持卡人的不同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且其信用卡欠款不会因其行为受到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而自动消失。
附件
银行卡分类及各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