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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与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关系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中既有受害人,也有加害人。虽然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暴力。因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以保护家庭中的受害人为宗旨,对受害人给予及时的救助和支持。本法中的核心制度,如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
在保护受害人的过程中,加害人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民事权利和行动自由有时也需要受到限制。如,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下,加害人可能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不能接触子女行使监护权等。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受害人及其亲属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特别保护措施,不能视为对加害人权益的侵害。
此外,为了保护受害人,教育、惩治加害人,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施暴行为,如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将某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通知社区、单位等,这并不是侵犯了加害人的隐私权。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以强欺弱,是对家庭中弱势成员的欺凌、控制和伤害,侵犯的是家庭成员的人权,家庭暴力本身不是隐私。为了保护受害人而公开施暴事实,反而有助于对家暴行为人形成舆论压力,加强社会监督,从而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