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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后,应当做什么
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及时地获得社会支持,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着关键性的意义。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主要职责包括:
1.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2.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协助其分析自身情况,确定解决方案。
3.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警、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有关专业帮助的,应积极进行协调,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机构。
4.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时,要及时报告并协助给予救助。
5.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辅导和法律帮助、社工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