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哪些监护和教育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和教育职责应当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在现实中,网络频频曝光的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利事件令人发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界定了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提出了依法处置的程序和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监护人履行监护、教育职责的底线,即“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有利于明确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防止监护人滥用与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系和控制地位实施暴力侵害行为,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有利于阻断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预防未成年人成人后对自己的家人、孩子使用家庭暴力;有利于预防社会暴力,减少因家庭暴力升级引发极端恶性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当的行为包括: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