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当事人权益而辩护
刑辩律师的心中有一个天使也有一个魔鬼,我们往往在一次次挣扎斗争中浴火重生,支持我们一直走下去的信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其中包括对律师职责的正确认识。
《律师法》第2条第2款把律师的职责规定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刑辩律师和民事律师的职责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作为刑事辩护的实务工作者,本书重点从刑辩律师的角度来探讨律师职责。
在刑事辩护中,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也可代为委托辩护人,但是如果没有其确认,律师不能进行辩护。
正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授权,律师才成为辩护人。刑辩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这是刑辩律师的执业根基,不能动摇。
律师的辩护是相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法院的审判(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对检察机关公诉的支持,在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侦查机关)而言,一个设想的等边三角形。刑辩律师的任务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加强,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其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对待。
“保障正当的程序”也是辩护人的重要任务,辩护人应探寻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自愿,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非法的证据应依法排除。
刑辩律师处于与国家司法机关相对立的地位,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与其说辩护人是“魔鬼的代言人”,不如说辩护人是与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抗的“人权维护者”。
当下,大多数人认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时更应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甚至一些律师也如此自诩。在他们的潜意识中,自然而然地存在一种“好人”与“坏人”的偏见,被告人想当然地被他们认定为“恶人”。为“恶人”辩护与维护公平正义显属矛盾。难道“恶人”就没有“人权”可言吗!当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孤立地位时,他们的人权往往容易被侵犯。我们不能因为其是“恶人”,而不尊重其人权。“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何尝不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曾经如此说,“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其进一步对此给予解释,“我从来没有说我们律师不追求正义,但是我从来坚决不承认我们律师代表正义”。
不代表正义,不代表不追求正义;维护被告人权益,不代表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