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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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裁判要旨

1.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裁判要旨: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2.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版〕2009年第11期)

裁判要旨: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3.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4.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被告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没有相关营业执照,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因此,本案被告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

5.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于离岗退养的条件、程序、生活费等内容做出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既要通过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兴安电业局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具有落实上述改革措施的性质。特别是兴安电业局又在离岗退养协议中做出了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在工资待遇方面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不矛盾,含有劳动关系的内容,本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中,除岗位效益工资99840元属于奖金性质,按照离岗退养协议的约定不应享受外,其余均应视为系统内工资的普调,应予支持,故判决兴安电业局向刘永泉等十一人补发工资501660元。

6.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

案件适用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卫生设施内解决个人的生理问题,确实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正常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现行规定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此种情况下不认定工伤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予撤销。

7.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

案件适用要点:(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8.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9.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第8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第1款、第1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经工商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企业法人,负有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费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此义务,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积极调查取证,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若违法企业超过法定期限仍未整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作出“责令违法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为外来人员补缴综合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