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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1.军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3.幼儿园,包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幼儿园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养老院,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5.医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单位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1.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包括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2)公路线路,包括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截水沟。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场所。
(4)港口,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港口供船舶进出、停靠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航道,包括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2.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