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堆沙出事故 管理部门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12年2月9日18时许,张某无证且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刘某、于某、姜某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西,车辆驶上路面沙土堆后侧翻,致刘某当场死亡,于某重伤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某、姜某两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路面沙堆堆放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某的亲属认为市交通局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市交通局的养路工已在2012年2月4日巡路时发现其养护的路段上存放有体积较大的沙堆。庭审中交通局抗辩称,其已对沙堆的存放人进行了告知,要求其限期清除,并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但该沙堆一直存在直至事发。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局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对该沙堆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明知的。在实际存放人未予清理的情况下,交通局作为道路的管理者,理应及时清理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道路畅通或采取相应的防范制止措施,但至事发长达6天的时间内,交通局对该路段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及时处理,故其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在管理上存有瑕疵,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以10%为宜。据此,法院判处交通局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57134元。
法律解析
《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本案中,作为道路管理者的交通局,明知该沙堆存在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清理,导致两死两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交通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57134元。
法条链接
《公路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