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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检查不守规 被撞受伤也担责
经典案例
2009年5月31日4时左右,张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不料摩托车发生故障,张某遂停车下来检查,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闪光灯、后位灯,也未设置警示标志。4时13分左右,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此处,避让不及,与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腹部外伤、空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腰椎压缩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共23天,伤势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驶入机动车道,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在道路上停车检查其车辆故障,妨碍交通,且未按规定开启危险闪光灯、后位灯,也未设置警告标志,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据此认定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予以支持。根据已支持的责任认定,确定汪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汪某及保险公司共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7万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本案中,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导致张某受伤,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虽然受伤,但其违规停车检查车辆故障,妨碍交通,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第57条、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