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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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停放挡视线 引发车祸要担责

经典案例

2007年11月21日晚上7时,黎女士骑自行车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行驶,在沿路由东向西至十字路口过程中,适逢同小区的罗先生骑电动车由南向北沿另一路向前行驶到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黎女士受伤。事发前,由于张先生驾驶的一辆中型客车靠边停放在该十字路口,妨碍了黎女士和罗先生的正常通行视线,因此发生了该起事故。

经交警认定,罗先生骑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黎女士无责任。

黎女士因交通事故致L2压缩性骨折。2008年10月,黎女士把骑电动车的罗先生和客车司机张先生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近8万元。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车仅是停在那里,没有发动和行驶,事故根本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没有按照小区停车规定停放机动车,妨碍了两条路上正常通行的视线,应当负有责任。2008年11月,法院判决被告罗先生和张先生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共同赔偿原告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法律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本案中,罗先生骑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由于张先生没有按照小区停车规定停放机动车,妨碍了黎女士和罗先生的正常通行视线,导致黎女士骑自行车与罗先生骑电动车相撞,造成黎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