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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车上被打伤 公交公司需赔偿
经典案例
家住北京的方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因车辆紧急刹车,她撞到了身边的另外两个妇女,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那两个妇女打电话叫来一男子助阵。该男子上车后将方女士打伤。此时,车上的司机、售票员等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开门将打人男子放走,致使公安机关一直查找不到打人者。方女士认为,她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为此,方女士向公交公司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600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当将方女士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未能将方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违约责任。2009年4月,法院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00余元。
法律解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乘客在公交车上被打,公交司机、售票员等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报警。本案中,因公交司机紧急刹车而致方女士撞到两乘客发生口角被打伤,该车司机、售票员等人不仅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反而还开门将打人者放走,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到打人者。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