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急刹车 车内乘客撞断腰
经典案例
2010年5月23日中午,王先生投币上了一辆公交车,上车后不久,司机突然急刹车,但还是与前面的一辆轿车相撞。巨大的惯性使王先生撞在公交车最前部的投币箱上,王先生当场昏迷。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其腰椎严重骨折,为十级伤残。专家建议“为了防止瘫痪,必须考虑手术治疗”,但仅前期手术医疗费用就要七八万元。
由于公交司机孙某在车祸后,对处理现场的交警谎报车内没有受伤乘客。交警部门现场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导致车祸发生后,无法出具受伤责任认定书。为此,王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支付相应的公交车费后,乘坐公交公司的客车,原、被告之间就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有义务将王先生安全送至目的地。但公交公司并没有依法将王先生安全送至目的地,而由于被告驾驶员违规驾驶导致乘客王先生受伤,此时被告公交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计算,法院认为,王先生损失数额为14万多元,扣除公交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的6万多元,公交公司应该再支付王先生8万余元。2011年5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14万余元赔偿金。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本案中,由于公交司机孙某违反了这一规定,突然刹车,与前车相撞,造成王先生腰椎严重骨折,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如果司机老老实实告诉交警,车上有人因此受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乘客大部分医疗费用,或者轿车司机还要分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司机不诚实造成公交公司多付这些赔偿。车内乘客有一份国家强制性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王先生原本可以作为受益人获得11万元赔偿金。但是,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他的保险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有两种诉讼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侵权之诉,另一种是违约之诉。这两种诉讼方式的差别会导致最终获得的赔偿相差数十万元。本案和上述几个案例的受害人均选择了违约之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违约之诉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合同在订立之时,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违约可能会发生的后果。即使违约者不履行合同,那么也不会给守约方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损失。如果选择侵权之诉,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他人的身体或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主要是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进行了一种恢复性的补偿。侵权之诉,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由此可见,侵权之诉是受害方最好的选择。本案中,如果从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先生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合同法》第290条、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