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获赔不足 有权要求雇主赔偿
经典案例
2010年8月25日,张某驾驶挂货车与向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向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与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0年9月29日,向某的父母和妻子刘某将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张某、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向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合计458174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向某父母、刘某赔偿款220000元,肇事车辆所有人铁某给付3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238174元的一半即119087元。
2011年,向某的父母、刘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路某赔偿3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238174元的另一半即119087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可以选择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或者要求雇主赔偿。这个赔偿责任是选择性的,但只有在第三方充分赔偿的情况下,才不得再向雇主要求重复赔偿。本案对方肇事车辆仅给予向某父母、刘某部分赔偿,向某父母、刘某在没有超过应获得的赔偿总额的情况下,就余款部分有权要求雇主赔偿。2012年4月,经过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向某父母、刘某要求路某赔偿的诉求,依法判决路某支付向某父母、刘某119087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明确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时,雇主要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同时也明确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其可以在雇主和第三人之间作选择赔偿,但在此期间情况下的雇佣期间造成的损害,受害方不能获得重复赔偿的,这样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同时,也更符合立法的精神。但本案中的三位原告在仅获得部分赔偿,没有超过应获得的赔偿总额的情况下,就余款部分要求雇主进行赔偿,并不构成重复赔偿,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原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