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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车牌不申报 发生事故需担责
经典案例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处发生碰撞,致原告郭某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某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牌号不知何时丢失。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牌号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某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依法律有关规定,2008年8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由公安机关审核后,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本案中,被告河北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车牌因管理不善丢失,且没有及时申报,被肇事车辆所用,存在过错。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