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玩耍被撞亡 铁道公司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9年1月25日下午,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金温铁路线靠近一处交通涵洞的铁道上,张某夫妇的4岁女儿与其他3名儿童在铁轨上玩耍。金温铁道公司经营的金温线5108次列车驶经此地时,发现铁路上有儿童,采取了刹车措施,但为时已晚,张某女儿被剐倒致跌落受重伤,不久后不治身亡。
一审中,张某夫妇诉称,出事铁道处有人行台阶,却没有隔离栏杆等防护措施。金温铁道公司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对其女儿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金温铁道公司则辩称,事故是由于女孩在铁路上行走引起的。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女孩的父母疏于监护才导致这起事故发生。
法槌定音
法院判决认为“铁老大”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又认为出事女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对这一判决,张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期间出现转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于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案。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2010年5月,二审法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终审判决被告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近18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张某夫妇女儿被列车撞倒身亡,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铁道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夫妇因监护不力,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判决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了首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