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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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钻车底 被轧身亡获赔偿

经典案例

年过不惑的潘某患精神病10多年,日常起居皆由82岁的母亲和兄弟姐妹轮流照顾。2004年5月14日,潘某突然失踪,接连两三天,家人都不见其踪影……

5月16日11时45分许,潘某突然出现在上海剑川路沪闵路口。他神情异样,左右徘徊。绿灯亮起,路口一辆大货车启动前行。此时,距离大货车约6米的潘某,突然钻入车底,顷刻间被轧身亡。察觉异常的驾驶员蔡某立即停车,但为时已晚。

警方查明,大货车为山东人童某所有,蔡某是其雇佣的驾驶员。事后,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公安部门提交了损害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协议。

因赔偿协商未果,2004年7月,死者母亲一纸诉状将童某、蔡某和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老人认为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6万元。

法槌定音

如何划清双方责任,处理好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合议庭认为,从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看,潘某钻入车底,存在主观故意,符合机动车方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方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货车司机依法可免责,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对死者母亲不利。但合议庭并没有简单判决。法官们认为,本案判决既要体现严肃执法,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因此车主理应给予原告方人道主义帮助。综合案件双方的损害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法院作出判决:童某给死者母亲5万元,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从本案中精神病人潘某突然钻入被告童某车底被轧身亡的行为和结果来看,被告驾驶员蔡某是没有责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潘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还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令人较为满意的。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