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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拾物品 被车撞伤还赔偿
经典案例
2006年2月19日,张某乘坐朱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某地段时,与步行进入机动车道捡拾遗落物品的沈某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均受伤。交警认定朱某、沈某负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后张某两次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641.68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应适当提高民事赔偿责任的份额。张某放弃对朱某主张权利,法院予以准许,沈某根据事故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6年10月17日,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570.95元中,由被告沈某赔偿2628.38元。
法律解析
在机动车道拾物品一定要在确保安全,趁无机动车辆通行或机动车辆较少的情况下去拾,否则,被撞伤还需赔偿。本案中的沈某因在拾机动车道上的物品时导致连同本人在内的三人受伤,因沈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驾驶摩托车的朱某没有做到文明驾驶,双方被认定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双方在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方应当提高民事赔偿的份额,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76条